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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顶层设计出台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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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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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旨在完善顶层设计,统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外部冲击,牢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对于稳定银行业整体经营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就当前阶段而言,稳增长政策导向不变,利好宽信用格局延续。

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金融稳定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起草背景来看,监管的初衷是制度先行,未雨绸缪。此次《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是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统筹安排,是针对金融领域重要问题的制度规范,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此前,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统筹协调的主体,在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有助于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与此同时,近年来,主要发达经济体普遍出台专门立法,例如,美国、英国分别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和《银行法》,构建统一协调的金融稳定制度架构,我国出台金融稳定法也是吸收国内和国际金融风险领域的经验教训的有效探索。

织密金融稳定网

《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金融机构要持牌经营。《金融稳定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活动,针对部分机构违规或者变相从事金融活动但未向监管申请牌照的行为明确禁止。加强金融机构股东管理。《金融稳定法》指出,金融机构要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并对主要股东的准入提出要求,主要股东要以自有资金出资,并具有良好的资本实力、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

明确各方责任,要形成监管合力。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和强化。

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后备资金。《金融稳定法》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保障资金来源为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作为应对重大风险的后备资金,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以美国有序清算基金、欧盟单一处置基金为代表,主要发达经济体也设立了类似功能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从内容来看,《金融稳定法》旨在完善顶层设计,维护金融稳定。从全球的金融监管来看,各国都是向着宏观的逆周期调节和微观的市场化监管方向迈进。目前,中国已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法律,《金融稳定法》聚焦于风险防范和制度化的处置,在更高的层面保障了金融安全。因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非常明显,牵一发而动全身,同时和实体经济关系密切。此前,部分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对经济社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近年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子领域都相继出台了股权管理办法,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也持续加强,这些都是一脉相承的。在复杂国际环境和国内宏观经济恢复不均衡的背景下,金融风险隐患依然存在,《金融稳定法》作为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有助于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完善统一协调的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机制,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制度化、法制化的形式,织密金融稳定网——这是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成立金融委员会之后最重磅的变化,将深刻改变金融行业的监管格局。从2018年10月19日和2022年3月16日,金融委的两次发声看,资本市场都积极响应,金融委在金融监管中的重大作用不言而喻。防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首,这次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把前期在处置金融风险的经验固化于制度中,形成长效机制,有利于减少金融风险的形成,在事前、事中、事后筑牢风险底线,织密金融稳定网。

金融风险化解成果制度化

中银证券分析认为,央行发布《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既是金融风险化解成果的制度化,也是金融稳定法制的强化。

“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金融风险化解阶段性成果落地,“金融稳定”从法制上得到强化,利好银行业平稳有序经营。二季度持续关注稳增长的发力和成效,继续看好银行行情。

《金融稳定法》是“法律”,对金融稳定意义重大。《金融稳定法》高于一般规章制度,将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成为金融行业基础法律。且差异于其他的法律,《金融稳定法》是整体性的、跨行业、跨部门对金融稳定做出的法律规范,更关注系统性、重大金融稳定问题。

《金融稳定法》规定全面细致,落地操作性强。本法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和追责等相关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和全面的规定,很多条款非常具体,操作性指导性强,总结和制度化前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经验,使得未来金融风险化解都有所参照。

不仅规定金融监管相关机构的责任,也明确股东、地方政府等责任。以往金融法规更多规定央行、监管等责任,本次明确各个利益相关方,银行、银行股东、存款保险、保障基金以及地方政府等在金融风险防范(事前、事中)和金融风险处置(事后)中的责任、行为准则。

明确金融风险处置各方出资责任,地方财政资金可用于金融风险化解。第一,锁定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本补充和救助责任。第二,允许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第三,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出资。第四,危及区域稳定且市场化手段难以化解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第五,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再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针对重大金融风险。监管再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关于金融处置资金安排,银行股东、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都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前列式。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或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和保 险等金融企业,金融基础设施或包括银联、各类交易所等机构。另外,亦明确央行再贷款等可提供流动性支持。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中国银河认为,《金融稳定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统筹协调跨领域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稳定法》 出台有利于解决当前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等问题,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金融稳定法》规定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与此同时,法案明确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工作机制完善以及责任压实有助发挥合力,提升金融稳定工作效率。

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增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固中国金融安全网。

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完善处置工具,优化资金使用安排。《金融稳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 丰富处置手段,并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金融稳定法》坚持处置风险先自救纾困后外部救助的原则,采取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如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补充资本)—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市场化并购重组,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 —地方公共资源(危及区域稳定且市场化手段难以化解)—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等多项措施,优化资金使用安排,能够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确保权责利匹配,降低道德风险。

《金融稳定法》的出台与“两会”政府工作报告风险防控相关部署一致,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外部冲击,牢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对于稳定银行业整体经营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就当前阶段而言,稳增长政策导向不变,利好宽信用格局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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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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