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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奴”恶意透支,银行也该担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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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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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多岁的蔡女士无固定收入和职业,然而在10年时间里,她在6家银行办理了12张信用卡,恶意透支180万余元,用于日常消费和购买奢侈品,最终因无力偿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10万元左右罚金,之前欠款还将终身追缴。在北京西城区法院受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近九成都是恶意透支案件,年龄在40岁以下和无固定职业者均占到一半以上。(10月3日《北京青年报》)

  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是如今不少人喜欢的支付手段。因为这种消费方式安全、方便、快捷,还能享受刷卡积分、消费打折等好处。绝大多数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的人,具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不会突破自己的经济实力,过分透支自己的支付能力和信誉。

  然而,一些年轻人追求“提前享受生活”,力图“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尽管他们的经济基础薄弱,消费心理不成熟,刷卡时仍然只图一时痛快而不计后果,比较容易出现过度透支的情况。还有一些消费者,因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又想大把大把地花钱,在刷卡消费时,就带有不同程度的投机取巧的主观恶意,造成恶意透支,最终无力偿还。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欠款本金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就是恶意透支。故而,对蔡女士那样的信用卡使用者,确实可以判刑。

  不过,在“卡奴”获刑之余,银行是否也该为此应付出一些代价?比如蔡女士,没有固定收入和职业,却能在6家银行办理12张信用卡,信用卡申请“门槛”如此之低,几乎低到不设“门槛”,这就给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埋下了风险,甚至相当于给欲望难填者设下了“陷阱”。

  这些年,银行为获得不菲的信用卡年费,为从刷卡消费中挣得商户返还的佣金,为在持卡人没能及时还款时狠罚一笔钱,纷纷卯足劲儿推广信用卡,以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摊派给员工。莫说严格核实申请人的收入等信息,有时只要有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可轻易核发授信额度不低的信用卡。这种不管银行内部损失,也不管持卡人会否债台高筑的做法,早应得到遏制。

  去年11月,上海银监局对辖区内7家商业银行处以共计240万元人民币罚款。这7家银行被罚,与上海一家三口因透支信用卡过度(50多万元)无法偿还而烧炭自杀有关。不对银行滥发信用卡,滥授可透支额度,无视恶意透支、非法套现等问题予以处罚,银行仍会对持卡人非法套现“睁只眼闭只眼”,这对于没有消费自制力的持卡者来说,便是相当危险的。锒铛入狱或家破人亡都是有可能的。

      因此,信用卡恶意透支,负责的不应只是持卡人,银行也该担责。(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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