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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别“赚了利润,丢了责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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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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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办、国办日前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文化企业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对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应占50%以上。(9月16日《西南商报》《大众日报》)

  演艺、出版、影视、广电、网络等领域的国有文化企业,确实应该以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价值优先为最基本的经营理念,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效统一”。这是因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同于一般产品与服务,它们虽具有商品属性、经济属性,但更具有精神属性、意识形态属性,以满足老百姓的文化、精神、思想、心理需求为最终目标,在价值观念、道德信仰、社会风俗等方面,会不可避免地对公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并不是意味着国有文化企业不能赚钱,而是说,国有文化企业的经济效益,应该建立在坚守社会效益的基础之上,如果它们的社会效益不存,其经济效益又将焉付?其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市场价值,应该建立在社会价值之上,如果它们的社会价值没有了价值,其市场价值也必然荡然无存。当两种效益和价值发生矛盾之时,经济效益应服从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也应服从于社会价值。

  国有文化企业要实现社会效益放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就要做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既要“养眼”,更要“养心”,如此才能提升国民的文化素质,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提升国家的文明水平;所提供的文化服务既要顺应市场,图谋商业回报,更要顺应公序良俗,追求精神引导。一言以蔽之,国有文化企业不能成天只想着怎么赚大钱、数钞票,贡献经济增长量,更要担负起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的重大使命。

  认人痛心的是,近年来,一些文化企业,不管是国企还是私企,唯经济利益的“马首”是瞻,唯票房、收视率、发行量、点击率是论,追求“戏不暴露死不休”“情不刺激死不休”“书不猎奇死不休”“帖不惊耸死不休”。如此急功近利,哗众取宠,阿世媚俗,致使一些使格调不高、内容低俗的文化产品和信息广为传播,污染了人们的精神世界和社会空气。在国家要求文化企业实现“双效统一”之下,这种不良现象应早日绝迹。

  当然,要确保国有文化企业以社会效益为首、以社会价值为先,必须先确保国有文化企业拥有合理的经济效益,职工拥有合理的经济利益。这就要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贸易等方面的政策,不断优化国有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条件,该给的优惠、补贴、减免、扶持等要实施到位。在给予相应的经济政策支持之时,该放手的也得放手,让国有文化企业灵活、自由地参与市场活动和竞争,以免被缚住手脚而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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