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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斑马线之罚”行诉案是堂交通文明教育课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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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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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6日上午,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1月31日下午,80后贝先生在嘉兴海宁市区驾车过斑马线时未礼让行人,被海宁交警作出罚款100元并扣3分的行政处罚。贝先生对此有异议,将海宁交警大队告上法庭。6月11日,海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贝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市中院提出上诉。(9月17日《嘉兴日报》)

  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结具有特殊意义。双方就“斑马线之罚”进行的两次庭审博弈、针对机动车礼让行人的时机选择、停行选择、车速控制等细节问题进行的辩论以及嘉兴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让公众对斑马线有了更多敬畏,对机动车礼让行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可以说,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诉讼案件就是一堂生动的交通文明教育课。

  正如嘉兴市中院在判决书中所称,“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同时,机动车在斑马线礼让行人也是一项法治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平心而论,很多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对人行横道上的行人缺乏避让意识,习惯了抢行,不仅给行人带来了不便,还带来了交通事故隐患,威胁着行人的人身安全。而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诉讼案件给人们敲响了惊堂木,能够在人们的心中留下一些文明烙印、法律烙印,有助于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强让行意识,明晰让行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助于行人更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权利。

  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诉讼案件告诉我们:驾驶机动车面对斑马线上的行人该避让时不避让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交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像处罚违停、超速、闯红灯、酒驾那样依法积极处罚不避让行为,给法律底线通上电,让驾驶人付出法律代价。同时,驾驶人员因不避让面临处罚时,也应正确理解和接受,犯了错,该认罚时就应认罚,不能逃避责任。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还得到一个启示——法律尽管规定了机动车面对斑马线上的行人的礼让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礼让细则,而在现实中,交通情况复杂多变,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很可能对礼让时机和礼让幅度的判断产生分歧,一些驾驶人很可能拿捏不好礼让的度,这样会影响交通效率,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影响交管部门的监管。笔者以为,交管部门应该推出涵盖各种情况、可操作性强的机动车礼让指南,对公众进行指导,让驾驶人员有规可依,知道该怎么办,从而增强机动车礼让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设施应该完善、科学,使机动车的通行权和行人的通行权之间尽量有明晰的界限,减少二者的交叉,或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时间,从源头上促进机动车对行人的礼让。

  希望从这堂交通文明教育课开始,我们的机动车礼让文明能够起步,能够加快成长,并逐渐成熟起来,希望在礼让文明的呵护下,斑马线真正成为安全线,在上面,我们走的自然,走的放心,走的顺畅,不再走走停停、左避右让、提心吊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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