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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怀孕时间是女性权益孱弱的写照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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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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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商丘尚博学校的一份“奇葩”合同被曝光。合同显示,如果教师在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需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该校校长确认了上述规定,称合同是自愿签订的,老师可以生完孩子再回来工作。(2月29日澎湃新闻网)

  单从该校校长对媒体的回应看,学校规定女教师的怀孕时间似乎有着“天经地义”的理由:一方面,该校为私立学校,学校的一切事务完全可以自立规矩,容不得他人说三道四;另一方面,合同白纸黑字,且双方都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现如今又拿合同说事,当初干嘛去了?这样的诡辩逻辑看起来好像是那么回事,但仔细推敲却不难发现,它不过是学校揣着明白装糊涂的自说自话罢了。

  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单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而在产假方面,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这样描述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并享有98天产假和相应的生育津贴。商丘尚博学校以“自己是私立学校,频繁更换老师对学生不好”为由擅自规定女教师的怀孕时间,单方面剥夺女性教师的产假权及生育津贴,已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尽管该校的违法行为已板上钉钉,但相关负责人在回应外界的质疑时却是振振有词,这鲜明对比中透露出来的无理与蛮横,着实让人五味杂陈。于常理而言,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其不但应为外界树立起遵纪守法的榜样,更应该把尊重劳动者权益当成自己应尽的责任。但现实里,该校却是凭借自己“私立学校”的身份另立规矩,乱扣工资,给社会树立了一个恶的示范。

  学校的违法之举让人不耻,但比这更寒心的,是那些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女教师,她们在签订合同前和学校拿合同对她们进行处罚后,都没能意识到自己正当权益的被侵犯,更没有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她们最大的反抗,就是在微博晒晒照片、发发怨气。这沉默中折射出来的女性就业地位孱弱,又何尝不让人揪心。

  事实上,用人单位不尊重法律法规肆意侵犯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并非个案。在一些私营企业特别是以农民工为主的企业里,女性的权益更是弱不禁风,她们没有起码的休假权,没有最基本的尊严保护。而若职工要求获得这些,那么,等待她们的便是被解雇的命运。

  毋庸置疑,在媒体的关注下,尚博学校这些权益被侵犯的女教师,一定会在舆论及法律的双重追问下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但如果每一次的权益被侵犯都需要舆论去倒逼,每一次追问都要民众集体去讨伐时,它带来的,必定是民众审丑的疲劳,从而在根本上让女性权益保护沦为笑谈。从这个角度看,尚博学校的这一行为其实也正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女性权益保护的契机。如果我们还停留在就事论事的阶段而不有所警醒的话,那么,那些权益正在被侵犯和可能被侵犯的女性,便永远没有“翻身”的那一天。(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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