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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结合英格兰民族性,无法理解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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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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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也不能否认,一开始由大宪章所粗略规定的那些原则,比如关于正当程序、限制政府权力、财产权保护等条款,已成世界各国都信奉的现代法治的核心要素。

  今年6月15日,是英国《大宪章》签订八百周年纪念日,当天英国为此特地举办了纪念仪式,首相致辞,女王率王室出席,足见郑重。同时在世界各地也有着各种纪念活动,中国的学术界也没闲着,社交媒体也热烈讨论着大宪章。

  有种看法认为,我们如此热衷于讨论大宪章有点“非其鬼而祭之”的意思,因为大宪章和我们的国情相差太远。确实,大宪章自身有着强烈的“英格兰”特色。换言之,不结合英格兰人民的民族性和独特历史,以及欧洲封建史,无法理解大宪章,而脱离了这些条件,也无法在其他地方产生大宪章。

  比如,大宪章规定的对贵族权利的保护和对国王权力的限制条款,之所以能产生,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是在当时的封建制度下,贵族们都是封建领主,在自己领地上有最高权力,而作为贵族他们和国王在阶级上是平等的,国王无非是最大的贵族而已,而不是凌驾于贵族阶级之上。第二,当时的英国王室在英国是“外来户”,他们说的也是法语。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对当时的“自由人”(指的是贵族阶层)并没有生杀予夺的权利。第三,英国的民族性历来倾向于渐进改革,适可而止,而不喜欢翻天覆地的革命。

  简而言之,在当时的英国,国王与贵族间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力范围并不是新鲜事,而国王的权力在封建制下也自是有限。对于约翰这样一个残暴与软弱兼具,且王位颇有点来路不正的国王,贵族们没推翻他就不错了,而只是与他签订了一纸协定。签订大宪章的那些人没有意识到,他们面前的文件,将会千古流芳至今。大宪章签订后一个月就被反复无常的约翰王废除了,此后被忘记了四个世纪,说明它本身并不是一份成功的协约。

  尽管,英国特色强烈,但不能否认任何民族都有些“民族的就是世界的”文化元素。谁也不能否认,一开始由大宪章所粗略规定的那些原则,比如关于正当程序、限制政府权力、财产权保护和人民自由的那些条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都信奉的现代法治的核心要素。如果了解到《大宪章》的真实历史,那么不必要对这个文件本身错置情怀,说什么英国八百年前就有了民主法治,但大宪章所遗留下的那些法治原则,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确实是有借鉴价值的。(王江雨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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