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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驭世贸规则,应对贸易救济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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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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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国产品在海外遭遇贸易救济的案例数居高不下。2013年我国产品遭遇海外贸易救济调查共92起,占世贸组织(WTO)统计的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各成员新增贸易救济总数的22.6%。不久前世贸组织专家组又裁定我国稀土出口控制违反世贸规则。这使一些人产生这样的印象,即中国加入世贸以来,是否有效保护了本国的相关产业和企业?笔者的看法是一肯定,二不够。

  贸易救济是国际贸易的伴随物。哪里有贸易,哪里往往就有贸易摩擦,及由此引起的贸易救济。而近年来国际贸易救济高发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危机后,许多国家诉诸贸易保护手段,期望重振本国工业。

  首先必须指出,我国产品在海外频遭贸易救济不是“入世”的后果。上世纪90年代“入世”前,中国产品就是各国贸易救济的首要目标,案例数大约占全球的30%,高于2013年。而恰恰是WTO为各国保护自己的出口产品和企业合乎世贸规则的利益,提供了公认的裁决约束力。凡是违反世贸规则的救济措施,经世贸组织裁定后,当事方必须改正。2002年3月26日,中国在WTO起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2003年11月,WTO裁决美国措施违规。同年12月4日,美国宣布终止涉案措施。如果在加入WTO前,我国必须同美国双边磋商,无法依据WTO规则,不仅耗时费力,而且美国可以作出任意决定,而我国无法约束。

  应对贸易救济,我们需要世贸。首先是规则,其次是机制。这里的核心是熟悉并力争驾驭相关规则。WTO是个庞大的规则体系,但精髓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即无歧视的平等竞争。我们在产品出口实践中一定要恪守世贸规则精髓,防止在产品生产、交易和融资过程中有贸易扭曲行为。这样,当遭到进口国违反世贸规则的贸易救济时,我们就能诉诸世贸。另外,如果来自外国进口的产品存在不公平竞争,我国政府也可依据世贸规则对其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应对贸易救济,光靠WTO还不够,需要以艰苦的双边磋商为基础。即便提交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首先也是进行双边磋商。中欧光伏案的妥协和双赢结局,就是最突出的例子。当然,双边磋商涉及大量利益博弈,但依据仍然是世贸规则。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积累鲜活经验,并灵活运用乃至驾驭世贸规则,在双边贸易争端解决中游刃有余。

  应对贸易救济,还应从容易发生摩擦的产业结构着手,研究分析自己和对方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定位,努力寻求双方在这一供应链中的错位和互补。根据具体情况,把贸易和投资结合起来,把单项贸易和综合合作结合起来。同样,中欧光伏案的结局,也包含了双方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合作。这方面越扎实,越创造双赢,发生贸易救济的可能性就越小;或者即便发生,妥善解决的可能性也越大。▲(作者是中国WTO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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