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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东:政府采购居高不下亟须“采购修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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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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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1009亿元增加到1397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1%。政府采购高速发展的同时,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甚至产生“天价”采购的情况频现。(4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当年立法机构酝酿《政府采购法》,正是希望以法律形式,实现对政府采购的有效监督。但遗憾的是,从实践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并没有带来采购规模的缩减。

  为什么“法理上占尽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其监督却会失灵?法律学家们说得很明白,现行《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在实践中,各政府部门更多地遵照《招标投标法》办事,因为后者没有从根本上触动现有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体制。故而,尽管《政府采购法》已经颁行,并且也在法条中明确了采购项目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具体到执行,这些精致的设计因利益固化藩篱的存在,终成“一纸空文”。

  从理论上说,旨在监督工程领域的招投标问题的《招标投标法》事实上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其相关精神完全可以吸收进《政府采购法》。因为从监督对象来说,《招标投标法》要监督的也是财政的钱该怎么花的问题,这和制订《政府采购法》的目的殊途同归。具体到执行,如果再根据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惩罚标准,把采购货物、服务人为地分成两段,不恰好给了投机分子钻法律空子的利益空间?

  但就实际而言,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统一,并非易事。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因而,如果要并轨,就势必要削减这些部门的权力。从实践角度而言,“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动灵魂来得艰难”,这些部门必然不甘心权力的收缴。这就需要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推动政府采购经费使用的公开化,倒逼政府部门理念转型,接受两法的并轨。

  从现实来看,这种公开已初见效力,今年3月19日广州市政府各部门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首次实现全口径公开,其中明显属于政府采购领域的多部门公车购置费预算为零。如何从这种预算下降现象,上升到制度性的监督,继而实现采购监督权的并轨,需要更高层面更大胆的改革与推动。

  当然,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采购法》的深化与落实,借此形成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因为政府采购乱象,说到底仍是权力与市场联姻的鬼把戏。把政府采购权关进《政府采购法》的笼子,自然也需要把市场建设成阳光透明、统一开放的市场。唯有规则清晰,充满竞争,充满阳光,让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有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权利,把每一个接受政府采购业务的市场参与者,都约束在法律的天平上,政府采购因非市场因素而只买贵的现象,才会大幅度减少,节约财政支出,把钱花在刀刃上的期望才会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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