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资讯

涉核运输单位须编制安全评价文件

  • 来源:互联网
  • |
  • 2016-04-05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郄建荣由环保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发布实施。《办法》规定,隶属于环保部的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安全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文件。

  《办法》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对该设计活动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于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试验见证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办法》明确,国家核安全局应当暂缓或者不予颁发设计批准书。同时,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确有重大设计安全缺陷的,国家核安全局应当责令停止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撤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办法》强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有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核与辐射危害的,应当责令停止运输。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