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观察

决策失误终身追究由谁来追究、如何追究

  • 来源:互联网
  • |
  • 2016-04-16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由政府决策的事项,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由部门决策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规定》指出,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对决策失误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无疑是责任追究制度迈出的又一新的步伐,也是决策制度立下的又一新的规矩。要知道,决策失误是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最大、造成的损失最多、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最为严重,却又常常无人承担责任的难题之一。虽然这方面的呼声很高,有关方面也有过各种各样的表态,但真正付诸实践、并落在纸上、体现到行动上的,讫今没有真正见到。那么,浙江省能否象当年温州发展私营个体经济一样,也真正开个先河呢,值得关注。

  事实上,对决策失误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定政策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具体工作中。一方面,责任追究的度如何把握,另一方面,由谁来进行责任追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有可能直接影响到此项制度的执行效率。

  就度来说,眼下的决策事项,其实都是经过集体讨论的,都有各种各样的记录。但是,最终拍板的是谁,并不是集体,而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就是说,其他人的意见再好,只要与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不一致,仍然没有任何作用。

  虽然浙江省的规定明确了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出现问题后免责或减轻处罚,但是,如果真的持不同意见了,按照目前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人的官帽大多掌握在党政主要负责人、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手中,敢去提不同意见吗?如何从干部选拔任用的角度去完善和配套,也是非常重要的。否则,政策仍然会被悬空或搁置。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特别强调了行政决策的概念。问题是,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并没有绝对的决策权,涉及的重大事项,往往都是由党委会议最终决定的,是由党的最高负责人拍板的,只追究行政负责人的责任,是否合理,也是一个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党委主要是负责党务工作,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负责一些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有几个地方的党委是不干涉政府工作的,是不对地方的重大事项负主要决策责任的。如果不能同步进行责任追究,以党内文件的方式对此方面的责任予以明确,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法令此项规定有效执行的。

  这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要知道,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发现了问题,谁来处理才是关键。如果是政府职能部门,可能问题不大,如果是政府的决策人,由谁来进行责任追究呢?殊不知,一些错误的决策,别说责任追究,就是纠正,都会受到人情、关系、面子的影响,都只能另辟蹊径,又怎么可能去进行责任追究呢?所以,由谁来进行责任追究,是相当关键的。

  从总体上讲,浙江省出台的规定,仅仅解决了一个有法可依的问题。这项规定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关键还要看能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且不管涉及谁,都能一视同仁,而不是有选择性地执法。而从规定的内容来看,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可能很难落实到位的方面,就像行政负总责一样,党委的责任被免除了。所以,如何针对规定,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与措施,也是此项规定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

  总之,能够迈出这一步,是一大进步。能否让进步的规定成为进步的事实,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各种配套措施的集体发力。(谭浩俊)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