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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能轻意套取办案专项经费?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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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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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广东省清城区检察院多次违规组织公款宴请活动共开支480.32万元。费用主要从办案专项经费等科目违规列支,甚至以其他名义套取。近期,该院6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相应的问责。(3月27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大背景下,仍有人不收敛,不收手,不撞南墙不回头,日前,此案终于遭曝光,涉案人员受处分,再次证明了“伸手必被捉”的下场。

  不过,这一案件不应被看作一件孤立的案件,从案件的关联性上看,值得追问一个问题:办案专项经费是怎么被轻意套取的?

  清城区检察院的腐败案所涉公款列项是冠冕堂皇的办案专项经费,取得这笔经费的手段是“套取”。套取这笔经费,看起来是一个制度漏洞,但是,恐怕又不能完全“推诿”给制度。

  办案专项经费经上报申请,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严格地说来,财政部门是纳税人的“大管家”,审批就是把关。什么项目可以审批,什么项目不能审批;什么项目需要即时审批,什么项目需要缓批;什么项目应该“照单全收”,什么项目需要打折审批,都要根据地方的财政能力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同时要权衡分配结构,划分轻重缓急,把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口上。

  办案专项经费下达到申报单位后,有没有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必须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实践证明,一旦失去监督,专项经费就成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无底洞,可列项可不列项的往往被列了项;可列小项目的,结果被列了大项目;没有某项支出的,巧立名目编制出一个项目申报列项。这是审计部门应该重点审计的内容,结果“大猫唤小猫”地过了关。

  回过头来,解剖这只麻雀,涉案人员是栽跟头还是不栽跟头,关键不在于涉案人员的伎俩多么巧妙;也不在于财政部门的审批严不严;同样不在于审计部门的审查实不实;而在于纪委监察部门能不能兜住底?这种行政监管的延宕性、推诿性已暴露无遗。

  申报和使用办案专项经费,到底规范不规范,从行政运作的流程上看,检察院、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局)都担负着各自的职责,检察院违纪在先,从列项的哪一刻起,就动起了歪点子,从既成事实看,属于顶风违纪;财政局审批为检察院套取办案专项经费开了方便之门,个中有没有猫腻,有没有案中案,值得挖一挖;审计局如果严格审计,应该发现这一漏洞,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要不要担责?此案最终被揭穿,完全归功于纪委监察机关,检察院当初就是为了撑顶风船,财政局、审计局把“球”踢给了纪委监察机关,纪委监察机关敢于动真碰硬,坚持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在党和人民心中有口皆碑,于此可见一斑。

  从这个意义上看,解决好各部门守土之责的问题,比查处一个具体的案件显得还重要。(范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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