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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猎一枪把好友放倒 猎枪从网上购买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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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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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在线讯据阜阳新闻网报道,“啪”的一声枪响,没有击中猎物,反而让同伴倒在了血泊中,一场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四个好朋友去打猎,一人为此丢失了性命。难过和后悔,无以挽回一条鲜活的生命,赔偿成了难题。在阜南法院的审理下,该案有了最终裁定。

  2014年4月11日13时许,阜南居民李春邀约马军、张建设、陈强三个好朋友,野外去打猎,两把猎枪是四人协商从网上购买。

  马军驾车,四个好朋友有说有笑地来到了河南省固始县往流镇蓄洪区。当车停靠在淮河大坝上时,张建设首先开枪打中了一只野鸡,大家不禁夸赞他好枪法。陈强下车去捡拾猎物,准备晚上回去美餐一顿。

  眼看着即将返回车中,“啪”的一声枪响,陈强倒在了血泊中。突如其来的意外,让车内的三个人吓得不知所措。原来,趁着陈强捡拾猎物的工夫,李春手痒难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他,拿出另一只猎枪,对着窗外试验准确度。就在那一瞬间,猎枪走火,不甚击中陈强头部。

  接下来的24小时,三个好朋友与时间赛跑,极力挽回陈强的生命。经过阜南县医院、市医院、省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抢救治疗,无力回天。四人同行的打猎,以悲剧收场。

  事情发生后,李春在父亲的陪同下,携带枪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依照相关法律,李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李春的过错,导致陈强一枪毙命。同行的其他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强私自外出打猎,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呢?

  在法庭上,李春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同意赔偿。马军、张建设认为,打猎是李春组织的,又是他的失误直接导致陈强死亡,与他们二人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春因试枪,误伤陈强头部,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马军、张建设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与李春共同非法携带枪支参与狩猎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其行为与陈强死亡之间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受害人陈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充分注意安全,且参与非法狩猎活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案件事实,结合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法院酌情确定由李春承担40%的赔偿责任,马军、张建设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陈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又因导致陈强死亡是因李春、马军、张建设三人的混合过错导致的,李春、马军、张建设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因李春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陈强的亲属要求李春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这笔费用应当由马军和张建设赔偿(本文人名均是化名)。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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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法官提醒,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均是违法行为。如果存在这种情况,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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