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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联盟(产业联盟章程)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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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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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联盟(产业联盟章程)

 

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联盟名称为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广东分联盟),英文名称是Alliance of Industrial Internet(Guangdong),英文缩写:AII-GD。

第二条 性质

联盟是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国家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指导下,按照自愿、平等、开放、协作、共赢的原则,由广东省及周边地区工业互联网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地方政府等单位自愿组成,是一个集专业性、行业性和联合性于一体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联盟积极响应国家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发展战略,以促进广东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发展为目标,旨在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搭建一个集聚企业、园区、科研、院校、金融等各方资源与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精准有效对接的创新合作平台,促进联盟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提升广东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有效推进广东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切实解决企业现实问题。

第四条 体制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和国家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的业务指导。联盟挂靠单位在信通院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开源大道11号B6栋。

第二章 联盟任务及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工作立足于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发展,搭建广东特色工业互联网领域合作与促进平台,聚集领域内中坚力量及相关机构,服务企业、支撑政府决策,推进广东工业互联网发展,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合作框架协议》和推进《广东省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支撑。

第七条

联盟任务是聚集广东省及周边地区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各方力量,建立健全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发挥联盟广泛联动的枢纽作用,着力打造3大平台,即工业互联网理念传播平台、诊断推广平台、精准对接平台,共同探索广东省工业互联网的新业态、新模式和新机制,形成广东特色的区域合作平台。

第八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加强部省工作对接,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工业互联网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工业互联网领域重大及共性问题专项研究和相关规划政策研究;

(三)协助组织工业互联网相关专项,推选工业互联网相关试点示范项目,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

(四)参与标准制订,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互认;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会议培训论坛活动,搭建线下交流对接平台,促进联盟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建设广东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联盟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七)完善企业咨询、信息共享等服务体系,提供专业化、独立公正的咨询服务;

(八)协助开展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行业标杆等工作;

(九)组织联盟会员与国内外工业互联网领域知名研究机构、企业开展交流,参与知名展会和论坛活动。

(十)其他可以开展的业务。

第九条

遵守《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分联盟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接受国家联盟管理和监督,建立经常性工作汇报、沟通和交流机制,履行相关义务,承接国家联盟相关工作,并在国家联盟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十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上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三条

已经是国家联盟会员单位优先获批加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会员单位需加入国家联盟的,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将依照国家联盟章程协助办理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单位:

(一)可以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可以申请成为理事单位,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重大事项;

(三)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四)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五)可以在联盟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发布信息;

(六)可以获得推荐加入国家联盟。

(七)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获得联盟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等方面服务;

(五)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六)优先推荐加入国家联盟。

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常务理事;

(三)可推荐业内专家加入联盟专家委员会;

(四)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五)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首届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发起单位组成,首届理事长单位由指导委员会考虑确定,其后各届理事长采用轮值方式,由联盟理事会成员主动提出并共同推选产生,每届轮值理事长任期一年,最多可连任一届。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规和行规行约,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并提供联盟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与下属保持心理距离,可以避免下属的防备和紧张,可以减少下属对自己的恭维、奉承等行为,可以防止与下属公私不分。这样做既可以获得下属的尊重,又能保证在工作中不丧失原则。

(四)对本联盟不公开的数据、资料等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在经济学观念问题上,我们仍是盲人摸象。竹子喜欢生活在南方,它不需要肥沃的土地。在高山峻岭有土的地方就可以茁壮成长了。不用浇水、施肥、除草,而且竹子的生长速度很快,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可以实用了,所以,竹子是一种很好的经济作物。

本联盟接受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指导。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接受指导委员会指导。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推荐、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来自国家联盟、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指导联盟确定发展方向和决策重大事项;

(二)指导理事会制定联盟的战略规划、行动计划、重大专项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工业互联网行业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九)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驶第二十四条的第(一)、(五)、(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联盟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由联盟挂靠单位人员担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原则上一般从理事单位主要工作人员产生,协助秘书长工作。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会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及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政府拨付的项目经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会费;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企业赞助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三十一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按照会员大会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理事会。

等成本曲线表示一个固定的总支出所能得到的各种投入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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