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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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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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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本报讯证监会昨日下午通报了对光大证券(601788,股吧)的处罚决定:“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没收违法所得8721.43万元,并处以5.23亿元的巨额罚款;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

  “从重、从快,处理及时,证监会这次处理有力度、有速度。”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8月16日,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下午,光大证券又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6240张,获利7414万元。同时,转换并卖出180ETF基金2.63亿份、50ETF基金6.89亿份,规避损失1307万元。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内控缺失、管理混乱,自营业务套利系统存在的技术设计缺陷导致异常交易发生,这一事件暴露了光大证券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及其事件相关人员在考虑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结算风险时,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而且,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不仅对光大证券自身的经营和财务有重要影响,而且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造成了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影响了投资者对权重股票、ETF和股指期货的投资决策。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据此,证监会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宋一欣律师表示,此次光大证券事件只是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出现的“一例”案例,造成投资者在股市中损失的不仅只是光大证券一家,其他机构进行对冲、套利等创新业务的行为其实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光大证券应该被追责,其他机构应该被谴责,”希望证监会今后加強对对冲、套利、程序化交易等创新业务的监管,建立熔断机制。

  证监会指出,根据《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宋律师也提示,该事件的受害者可以准备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为由的诉讼材料,具体哪些股票、基金或期货投资者可以索赔,须等待证监会处罚决定正文细节出台。建议光大证券建立赔付基金,学习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300268,股吧)案中的方式,主动赔偿,由证监会督促。本报将持续关注此次事件进展,并在合适的时候征集受损投资者协助索赔。 记者 黄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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