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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春节加班费“看上去很美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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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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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年初二一大早,记者还没有起床,就接到一个电话。“喂,我是快递,家里有人么?”一个年轻的声音急促地说道。“嗯,在家,有人。”记者话音刚落,那边的电话就挂了。手持电话,记者刹那间有点茫然,一时半会儿竟然想不起来买了啥东西,竟然在大年初二送货上门。

  十分钟后,门铃响起。开门后,记者先主动说了一句:“过年好啊,辛苦您了,大过节的还工作!”听到记者热情的招呼,门口处的年轻小伙子先是一愣,原本面无表情的脸随即也有了一丝笑容。

  打开快递,记者才想起来,原来这单是春节前两天在网上买的一堆零食,因为看到网站上写着“过节7天乐,假期正常送”的广告,便随手下了单。相比平时隔天就到货的速度,这单虽然迟到了三天才送来,但也算是在节假日期间送到了。

  “你们过年不休息呀?”清点完货品,记者一边签收,一边跟小伙子唠上了。

  “不休,但是站里就剩下我跟另外一个人值班。有多少单就送多少单,能送多少就送多少。”

  “那节假日里加班费应该不错吧?”

  “没多少,一共7天才给500块钱。”小伙子颇有点无奈,随即就接过记者签字的单子,说声再见就又急匆匆的走了,前后不过3分钟时间。

  对于小伙子的回答,记者还真是有点意外。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然而,三倍或者两倍的加班费,在很多时候只是看上去很美好。比如在快递行业,很多公司都是按照计件来给快递员计算报酬,所以合同中签订的底薪一般也都较低,即便按照规定三倍计算加班工资,最后也没有多少。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如果能结合行业特点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进行细分,无疑将更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更能彰显出法律的保护作用。 □本报记者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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