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品牌  餐饮

劳动者维权的渠道不能“肠梗阻”

  • 来源:互联网
  • |
  • 2016-04-11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非法侵害,劳动者可以通过两个渠道的强制力,依法落实合法权益。这两个渠道一个是政府系统的强制力,一个是法院系统的强制力,但劳动者最怕的是,这样的“双保险”渠道都出现“堵塞”。

  有个在林州市某卫生院工作16年的“临时工”,按劳动法律和省劳动行政部门1995年下发的文件,卫生院应当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当他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他16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时,却没人管。主管卫生院的政府部门卫生局的意见是“卫生系统由于历史原因,现各单位在职临时工多,未给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共性问题……”仲裁委又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他的仲裁申请。他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并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只认同本地中院审判委员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称凡社会保险案件一律不予立案。(见9月25日本报《劳动者无奈上访再上访》)

  劳动者两条维权渠道都发生了“肠梗阻”。

  谁都知道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能不执行就不执行。因此在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只给编制内的职工办基本养老保险,而不按规定给“临时工”办养老保险。政府职能部门本应依法行政及时纠错,偏偏政府职能部门对此睁只眼闭只眼。而问题暴露出来后,政府相关部门又以“历史原因”“人数太多”“难以解决”为由,推脱责任。不过这种责任是推脱不了的,政府职能部门发现问题,就需要有错必纠,否则又如何称之为依法行政?而且政府职能部门若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有错不纠,更会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侵权肆无忌惮,使问题越发“积重难返”。如果说对劳动者依法保护不利有“历史原因”,正是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造成的,政府职能部门更要负责纠错,而不是让劳动者去“忍辱负重”,连个“公道说法”都讨不到。

  法律渠道是劳动者维权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渠道,假如法律渠道出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肠梗阻”,真是劳动者莫大的悲哀了。假如地方法院不接受最高法院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而是自行一套,对社会保险案件一律不受理,等于是割裂了整个法律体系,让劳动者的冤苦深埋,令法律准绳、是非评判变得模糊不定。

  法院系统虽然应该是自成一体,但现实是,地方法院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太深。当职工法定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的人数太多,政府又采取默许的态度,事后还不想承担责任,必然会影响到地方法院对此类劳动争议案的受理态度。诸如卫生系统“临时工”被侵权,因为这样的单位多,会让人产生“法不责众”的心态;加之用人单位与政府部门“关系特殊”,地方法院干脆采取鸵鸟策略,不受理此类劳动争议案。

  其实,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法要责众”,不然法律如何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另一个角度看,侵权单位相对于被侵权的劳动者,都是数量小而能量大,所谓的“法不责众”只是执法机构对保护大众不作为的借口。

  疏通具有强制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渠道,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法律、制度一路畅通,已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