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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活工钱为什么要不回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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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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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2日上午,来自安徽省州市谯城区的耿某带着激动的情绪走进报社向记者诉说陕西某矿业公司拖欠他个人劳务费的追讨遭遇。然而,当记者看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对他上诉该公司追讨劳务费做出的终审判决书后,除了表示同情之外,亦是感到爱莫能助。

  耿某既然为该公司把活儿干了,但是为什么要不回来工钱呢?记者通过耿某的叙述和两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与理由,了解到其中的经过和缘由。

  2012年8月,耿某经朋友介绍,他带领了包括自己在内的11名工人,到陕西某矿业公司新疆富蕴项目部打钻,干到2012年11月4日,因新疆到了冬季,该公司说来年春节在复工。该公司将他及其他10人三个月的劳务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了他名下,共计220000元。经该公司主管副经理签字确认,包括他在内的11人三个月劳务费共计291700元,而该公司尚欠他71700元未付,其中包含他个人劳务费51100元。他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诉至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

  该公司在法院审理中辩称,耿某陈述公司雇佣其在新疆项目地工作拖欠劳务费不属实,他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公司从未与他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未向他支付过劳务费。公司将新疆项目地工程打钻劳务承包给武某,并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武某,且与武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打钻人员雇佣的相关事宜是由武某负责的,至于他是否由武某雇佣在工地干活,他们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公司均不清楚,也与公司无关。因公司与耿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耿某要求支付费用,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新疆富蕴项目虽系该公司,其通过口头约定将该项目打钻业务承包武某,耿某虽在该项目工作,但据其向法庭陈述,是武某雇佣他到该项目工作,劳务费也由武某向其发放,他无证据证明其与该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其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他向法庭提交的工资单,既无该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亦无武某签字确认,既无法证明他与武某之间是如何约定劳务费、管理费等,也无法证明武某有拖欠他劳务费的事实存在,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而,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耿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调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1月9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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