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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日《广西日报》已刊公告1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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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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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672号欧震美、林欣颐、林喜祥、蒙莉:本院受理原告欧震美诉被告文宏彬、林欣颐、林喜祥、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文宏彬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

(2016)桂1226民特1号本院受理袁厂明申请宣告覃理论(曾用名陆理论)一案,经查覃理论,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壮族,居民,原籍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和平村上陈屯5号,现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安乡大安社区下洞屯。于1989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覃理论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出之日起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决。

(2015)南市民四初字第214号广西金之隆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金隆、陆小琼、毛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一广西金之隆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吴金隆、被告四陆小琼、被告五毛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万元,利息1683万元(利率按月2%计算,利息计算到2015年12月24日,之后另计),本息合计4233万元;2、被告一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40000元;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五被告负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以上费用合计:4287万元。你方的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2015)马民二初字第156号韦系焕: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韦系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1283号民事。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彭殷浩、覃锐:原告于海诉被告彭殷浩、覃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137号民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郁升、陈沙:原告莫少萍诉被告林郁升、陈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161号民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邓树聪、邓喜贵、潘建娟: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邓树聪、邓喜贵、潘建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雁民初字第7号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2016)桂0202民初481号覃平芬、沈国富、彭宏庆、张玲燕:本院受理原告柯琪玲、黄小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16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桂0124民初342号徐孝治:本院已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原告陆锦富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陆锦富诉称:原告与你于2001年2月4日登记结婚,因原告婚后不能生育孩子,导致夫妻破裂,原告为此要求与你离婚。本案定于2016年7月12日15时在本院周鹿法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朱昕阳、棠:本院受理原告何著梅与被告朱昕阳、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贺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翔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崇高:原告杨小妹诉被告柳州市翔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43号民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海民一初字第1099号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董现福诉被告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如下:一、原告董现福与被告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无效;二、被告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购房款15万元给原告董现福;三、驳回原告董现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1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6)桂0202民初642号叶统华、范柳权:本院受理原告覃丽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绍福、李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宝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副本及开庭传票。林绍福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收回防城港市中心区南北大道东侧新城国际广场B栋十二层1202号商品房另行出售。二、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72350元。三、判决被告归还银行扣收的贷款本息人民币93239.57元给原告(暂计至2015年10月28日止,以后另计)。李晓龙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收回防城港市中心区南北大道东侧新城国际广场B栋十四层1403号商品房另行出售。二、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3979.10元。三、判决被告归还银行扣收的贷款本息人民币49219.89元给原告(暂计至2015年10月28日止,以后另计)。自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桂0202民初478号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桂0202民初619、620号高登辑:本院受理原告覃泽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桂0202民初279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柳泰预拌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扶民初字第825号黄智、潘小俭、陈冰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扶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廖映嘉:本院受理原告段国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通知书、广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代理须知等。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那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桂0721民初684号周茂华:本院受理原告侯昌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6)桂0202民初561号李林胡、谭庆花:本院受理原告丘岳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段德元、胡红兵: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支行诉被告段德元、胡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372号民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覃海林:本院受理原告蒙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蒙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如下:被告覃海林归还原告蒙建军借款人民币16万元给原告蒙建军,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覃海林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西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民初字第2136号董汶鑫:本院受理张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带娣(曾用名黄兰芳):本院受理原告付广桂与被告黄带娣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浔民初字第4282号民事,判决主文:准予原告付广桂与被告黄带娣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付元友:本院受理原告程曼与被告付元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铁民初字第44号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廖亚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通知书、广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代理须知等。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那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桂林兴安正丰实业有限公司、庚雁、: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林兴安正丰实业有限公司、庚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雁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治安巡逻特警支队于2016年3月30日20时30分许,在全州县境内依法从车牌号:冀FK5504,冀FDL50挂的货车上查获无手续的冷冻肉制品一批。请上述货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有关证明到我支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支队将按有关法律依法处理。联系人:黄联系电话:

南宁极致喜韵文化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吴恒诉你公司南宁极致喜韵文化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公司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广园34号审理二庭),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6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三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按缺席裁决。

玉升德:本院受理(2016)桂0102民初162号原告闭其威与被告玉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上网告知、调解书、审委委员回避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阳光司光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4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有关诉讼费。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3-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湘潭市星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委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梁济锐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2015)柳劳人仲裁字第101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覃佳:本院受理原告潘善才诉你、张鸿俊案外人执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随案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进、宋越:原告吴尔珍诉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进、宋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575号民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丹民初字第254号黎承祖:本院受理原告谭艳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丹民初字第254号民事。本案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谭艳敏与被告黎承祖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黎承祖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覃健、屈敏、秦德鹏: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覃健、屈敏、秦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升德:本院受理(2016)桂0102民初719号原告黄永与被告玉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上网告知、调解书、审委委员回避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阳光司光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1500元、违约金12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有关诉讼费。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0日10时在本院3-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范云发、芳、苏志焱:本院已受理(2016)桂0203民初48号余定国诉范云发、芳、吕超燕、苏志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恒创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韦植耀与你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公司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领取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14时在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公司按缺席裁决。

广西凌云郁龙水电公司、郁忠谋、郁建业、德保县鹏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德保大坤水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义务及注意事项、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桂1226民初24号杨丽:本院受理原告覃黎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1226民初24号民事(判决内容:被告杨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尚欠原告覃黎君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89.87元。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财产保全费70元,合计598.5元,由被告杨丽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池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桂0202民初514号柳州市博驰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振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扶民初字第824号黄智、潘小俭、陈冰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扶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谢军、刘俊龙:原告贺隽诉被告谢军、刘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401号民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莹、邱得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冼锦明诉被告沈莹、邱得锋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回避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吴镇明:本院受理原告吴文波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凭民初字第561号开庭传票,自本院公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5)扶民初字第774号吴承、黄叶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与义务须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扶民初字第826号黄智、潘小俭、陈冰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扶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何健、李敏清:本院受理原告刘智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骆文敏、黄志明:本院受理原告梁启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副本及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原告借款本金叁拾壹万肆仟玖佰元整(¥314900.00元)及利息拾伍万壹仟壹佰伍拾贰元整(¥151152.00元,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5月1日始暂计算至2015年5月1日,余下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桂0103民初781、782、783号黄天翔、潘丽丽:本院受理(2016)桂0103民初781号原告魏永慧、(2016)桂0103民初782号原告陈伟清、(2016)桂0103民初783号原告安忠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兰汉:本院受理(2015)西民一初字第3300号原告唐娜与被告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副本等,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35号)第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明生(曾用名:林明炎)、李赛华:原告刘新华诉被告林明生(曾用名:林明炎)、李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377号民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蒋送生、蒋君花: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送生、蒋君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蒋送生支付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贷款68495.53元;二、被告蒋送生支付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三、被告蒋君花对被告蒋送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君花履行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送生追偿。案件受理费2387元,由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5元,由被告蒋送生、被告蒋君花负担169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

邓家烈:原告杜有南与被告邓家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如下:被告邓家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杜有南返还借款24万元及支付该款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149元,公告费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7319元,由被告邓家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桂0202民初576号佘亚洁、覃小光: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黄海付:本院受理原告黄荣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黄荣姣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15时在本院蒙村法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南市司鉴字第15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南市民一初字第6号】,根据案情需要,需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红日江山小区A标1#、2#、3#、4#、10#、11#、12#及地下室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为体现选定鉴定机构过程的性,本院司法鉴定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6日9时在本院304,组织各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如协商不成,即由本院以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届时,请你们公司派员到场参加,如不到场不影响摇号选定鉴定机构的进行。特此通知

柳州东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琪森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依法视为送达。请你于2016年6月16日前向本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答辩书和相关材料。本委定于2016年7月1日上午9时在象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7243615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林:本院受理原告阮献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蒙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如下:被告林原告阮献兰借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西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延媛、王世波:本院受理原告扶绥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黄廷媛、王世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54号民事。自本公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贲定辉: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桂林金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凡、冯家福、贲文玲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邓文俏、张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宝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副本及开庭传票。张鹏飞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收回防城港市中心区南北大道东侧新城国际广场A栋十二层1206号商品房另行出售。二、判决被告归还银行扣收的贷款本息人民币80638.40元给原告(暂计至2015年10月28日止,以后另计)。邓文俏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收回防城港市中心区南北大道东侧新城国际广场B栋五层502号商品房另行出售。二、判决被告归还银行扣收的贷款本息人民币22324.38元给原告(暂计至2015年10月28日止,以后另计)。自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陈汉清:本院受理原告代松连与被告陈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官雪昌、孔雪连:本院受理原告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

唐丽芳: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唐丽芳离婚纠纷[(2016)桂0102民初83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知书、广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告2016年1月4日,我支队在东经109度35.0分、北纬21度32.0分附近海域查获铁壳船壹艘,船长约40米,型宽约8米,整船约4成新,驾驶台位于船尾处,船首吊机处刷编有“浙舟渔冷256”字样,请船主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该铁壳船的证件到我支队办理铁壳船领回手续,逾期不来,我支队将按有关处理。联系人:陈联系电话:特此公告

(2016)桂0202民初379、380号彭宏庆、张玲燕:本院受理原告郭仁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丹民初字第246号康建平、郭彬、张英监、陈章禄:本院受理原告胡锦添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丹民初字第246号民事。本案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康建平、郭彬、张英监、陈章禄互负连带责任支付购煤款75480.00元给原告胡锦添,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1739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公告费700元,共3239元由被告康建平、郭彬、张英监、陈章禄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桂0202民初560号广西振伟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鸿、黎富强、柳志青、张军、吴晓波、吴晓敏: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陆洁花、陆江龙:本院受理原告冀艳玲与被告潘淇镒、贺贤州、陆洁花、陆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淇镒、贺贤州、陆洁花、陆江龙原告冀艳玲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潘淇镒、贺贤州、陆洁花、陆江龙支付原告冀艳玲利息(利息计算:从2012年11月10日起至本案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三、被告潘淇镒、贺贤州、陆洁花、陆江龙支付原告冀艳玲律师费6700元。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海执字第1256、1258号周义杰、古宛鑫: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义杰、古宛鑫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义杰名下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82号兴安苑1幢商住楼三单元301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021439号】、302【北房权证(2014)字第021442号】、401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021449号】、402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021450号】、601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021454号】、602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021455号】房屋及兴安苑1幢商住楼负一层2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021346号】、3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021347号】房屋。经委托广西旗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评估总价为人民币5688642元,因你们拒不履行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382、383号民事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作出(2015)海执字第1256、12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以本案债务。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广西旗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桂旗开【2016】房估字第BH02-0039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海执字第1256、1258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苏露明: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诉你和被告钟秀兰、林永健、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梧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南宁速辉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黄大珍与你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公司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领取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6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在上述领取地址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公司按缺席裁决。

(2015)扶民初字第508号滚: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娇、梁仕、梁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与义务须知、合议庭组员告知书及(2015)扶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覃耀懿:本院受理原告黄韦振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地苏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黄承俊:本院受理黄爱芬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凤城法庭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6)桂0202民初494号朱高达、刘溯茂:本院受理原告梁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802号柳州柳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市旺鑫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海民一初字第355号董蕾: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对原告王成志诉被告董蕾所有权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原告王成志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委会人员名单及申请回避通知书、立案调解意见书、贯彻落实“五个严禁”随案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如果届时你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审判。

陆友新:本院受理原告甘秀花诉陆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616号民事。自本公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梁志林: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洪波与被申请人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梁志林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5]第47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申请人选定莫远海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内就首席仲裁员人选没有达成一见,本会主任代为指定石为仲裁员、李俊雄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2015)海执字第1333号覃燕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致远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覃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执字第1333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5)海执字第1333号执行裁定书。(2015)海执字第133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覃燕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7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玉艳:本院受理(2016)桂0102民初718号原告黄永与被告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上网告知、调解书、审委委员回避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3000元、违约金24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有关诉讼费。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3-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彭殷浩、覃锐:原告陈勤荣诉被告彭殷浩、覃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139号民事、民事裁定书(保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谢建升、蒋忠华: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建升、蒋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建华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39461.35元;二、被告谢建升支付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14年7月10日止);三、被告谢建升支付原告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329元;四、驳回原告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423元,由被告谢建升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

声明因本人苏满作(身份证号:2131232)不慎遗失与南宁玉柴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桂A69881车的《委托服务合同》,现声明作废。如因他人利用该合同书进行各种活动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及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与玉柴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190号韦喜祥、黄献德:本院受理原告李仁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陆家明:本院受理原告黄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陆家明原告黄玉垫付的银行贷款140587.11元。二、被告陆家明原告黄玉垫付的银行贷款140587.11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3年10月29日计至2015年8月9日止)。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桂0202民初618号韦德智:本院受理原告黄泽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桂0202民初250号李桂周:本院受理原告覃丽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804号第三人杨世育:本院受理原告李华顺诉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世育合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

陈恩稳、陈菊秀:本院执行罗静与陈恩稳债权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相关,向你们送达下列相关法律文书:(一)、(2014)南执字第1034、1035、1036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779号、(2014)南民(一)初字第990号、(2014)南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所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陈恩稳向申请人罗静债权本金87270元,案件受理费828.5元,合计88098.5元;(2)向罗静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陈恩稳负担案件执行费1066元。将上述款项转入本院账户,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账号00023605;开户银行:工行柳州市铁支行。(二)、向你送达本院(2014)南执字第103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恩稳、陈菊秀共有的柳州市航五盛世中华B区1栋18-5屋一套。(三)、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估价报告编号:桂众房评[2016]第018号):柳州市航五盛世中华B区1栋18-5屋经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评估,评估价值为424478元。如被执行人对上述评估价值有,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陶世静:原告付燕玲诉被告陶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084号民事、民事裁定书(保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苏雪丽: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及致当事人的一封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送英、蒋送生: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送英、蒋送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送英支付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贷款372887.79元;二、被告蒋送生对被告徐送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送生履行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送英追偿。案件受理费6893元,由被告徐送英、被告蒋送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

黎劲新、孔燕: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宝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副本及开庭传票。黎劲新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收回防城港市中心区南北大道东侧新城国际广场B栋五层504号商品房另行出售。二、判决被告归还银行扣收的贷款本息人民币24244.35元给原告(暂计至2015年10月28日止,以后另计)。孔燕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收回防城港市中心区南北大道东侧新城国际广场B栋十七层1705号商品房另行出售。二、判决被告归还银行扣收的贷款本息人民币27960.54元给原告(暂计至2015年10月28日止,以后另计)。自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授权发布黄小娟:本院受理原告覃钰夏与被告黄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直接送达应诉文书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2016)桂0881民初685号、(2016)桂0881民初685号之一、(2016)桂0881民初6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黄小娟归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一庭办公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熊华欣:原告刘栋诉被告熊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340号民事,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荣:本院受理原告覃舒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随案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2016)桂0502民初630号北海市建设工程开发公司:本院已受理黄强诉北海市建设工程开发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北民初字第2366号文剑英、黄日英:本院受理原告林信松诉被告文剑英、黄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随案廉政监督卡各两份。裁定对被告黄日英位于北流市三和园14幢C单元402及原告车辆进行查封。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剑英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给原告;二、被告文剑英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黄日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480元,保全申请费692元,合计2172元(原告已预交1432元),由被告文剑英负担。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以上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玉林市中级。

广西治未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黄淑玲、梁裕与你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公司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领取地址:南宁市广园34号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三庭),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6月17日(星期五)15时30分在南宁市广园34号仲裁一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公司按缺席裁决。

(2016)桂0703民初409号

马荫华:本院受理原告陈锋与被告玉州区仁东镇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黎义通、马荫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公告因为南宁市民族大道欧景城市广场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没有明显的围栏(包括:围墙、护栏等等),造成本小区难以实现集中且有效的物业管理,长期以来导致本小区出现以下状况:1、过车辆及外来车辆繁多,导致本小区道经常破损。因为小区内道属于本小区不属于市政道范畴,所以修补费用却只能本小区的维修基金,严重损害了本小区的业主利益!而且来往车辆增多,出出入入之时,胡乱鸣笛、随意停放、超速等现象非常严重,已经了业主们的人身安全和生活质量!2、外来电动自行车占道现象严重。每天大量的外来自行车,随意摆放和占位,导致本小区交通更加拥挤,且不服从小区安保人员的规劝和管理!每到中午时间,整个小区人声嘈杂,鸣笛不断,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3、因为没有明显的护栏等设施,各种外来人员可以随意进出本小区,乱扔垃圾、广告、上门推销、欺蒙诈骗等不文明行为频频发生,更导致本小区偷盗事件逐日增多!各栋楼宇内设施十分严重,严重了小区业主和租户的权益!对于以上现象,长期以来业主和租户们已经!为实现本社区健康可持续发展,为还广大业主和租户一个良好的生活、办公,经过有效的公示投票、95%以上的业主同意对本小区周边道实施建设围栏(包括:围墙、护栏等等)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相关,受本小区广大业主和租户的委托,经报请社区居委会、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并获得整改同意!现本小区决定依法依规参照本小区的项目规划图纸所标注的范围,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对本小区规划红线范围以内实施建设围栏工程,因施工期间对小区道实施暂时封闭管理,期间可能会给小区业主和租户带来不便,特此公告,敬请谅解并支持。

(2016)桂0202民初480号覃平芬、沈国富、彭宏庆、张玲燕:本院受理原告陈勤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桂0202民初684号叶统华:本院受理原告范柳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朱习剑、黄秋群、朱习政及相关人:本院在执行朱习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秋群、朱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材料:1、(2016)青鉴字第85号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拟对黄秋群名下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03号澳华花园15号楼1单元301进行评估拍卖以债务,现我院定于2016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南宁市中级一楼111室公开摇珠,摇选评估机构,如你方不能按时到场,不影响摇珠程序进行,摇珠结果请于摇珠日之后自行登陆联拍网()详细查询。2、(2016)青鉴字第85号评估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黄秋群名下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03号澳华花园15号楼1单元301进行评估。我院定于在2016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进行现场勘察。根据有关,特通知你方于现场勘察日到场。如你方不能按时到场,不影响评估程序的进行,本院将向你方送达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6)桂05民终193号北海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一审第三人北海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桂信置业投资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告知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凭祥市御杰红木馆、张显胜、张显福:本院受理上诉人卢光崇、滕杰与被上诉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御杰红木馆、张显胜、张显福、黄必新、何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凭祥市御杰红木馆关门歇业,张显胜、张显福手机、电话停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14民终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亚细:本院受理原告黄基元诉被告广西梁业富团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防城港市[荣顾购物公园]项目VII(12#)地块合作建房协议》无效;二、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235879元及利息17608.5元(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18日始暂计算至2015年9月19日,余下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判决被告二就上述购房款235879元及利息17608.5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判决被告三对上述购房款235879元中的53478元及利息3992.2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五、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桂0202民初641号覃海军、覃飞宇、覃小苡、何璐: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陈丕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陈丕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454号民事,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丁振团:本院受理原告吴柳雪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吴柳雪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小孩由你抚养。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蒙村法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胡智强、覃贻辉、陈有虎:原告吴祖斌诉被告胡智强、覃贻辉、陈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750号民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彭国华、南宁市中和福天地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奕诉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连带返还原告购房款68684元以及利息6362.2元(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25%计算,自2014年1月24日始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余下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判决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杨丽珍:本院受理原告覃海锋诉被告杨丽珍、陈业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依法判决。现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提出上诉,因无法直接送达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一交通巡回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何远辉、潘仕刚:本院受理的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诉何远辉、潘仕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点:被告应借款本息人民币1484471.86元,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李礼春:本院受理原告高翔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正(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6)桂1221民初266号陈敬都:本院受理原告吴再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六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李凤娇、张奇威:原告陈雷诉被告李凤娇、张奇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474号民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及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陈世和等人诉被告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41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040、1041、1047-1051、1053、1054、1060、1061、1064、1065、1071、1072、1081-1089、1098、1099、1100-1103、1135、1136-1139、1140-1142、1189、1190、1402号民事判决:一、原告与被告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宅转让合同有效》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自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赵景雄:本院受理原告张振雨与被告赵景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铁民初字第94号民事。限你自本公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运输中级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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