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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68: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16-4-2西安伊家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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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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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对利润分红条款予以了修订。2014年4月18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上市后的具体利润分配政策,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之“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根据本公司2015年3月6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1-323七、主要财务优势、困难及未来盈利能力趋势分析 (一)主要财务优势 1、主营业务突出,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盈利能力较强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要产品的销量逐年增加,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强,主营产品市场认可度高。2013-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5.87%,成本得到有效控制,毛利率保持在30%以上,期间费用率逐年下降,净利率逐年提升,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为31.40%,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能为公司现金流,盈利质量好。 2、资产质量较好,周转率较高 公司目前拥有的固定资产综合成新率高,资产质量较好。公司不断加强和规范经销商应收账款管理,绝大部分应收账款账龄在3个月以内,账龄较短,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坏账风险较小且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的存货与销售规模相适应,存货周转率较高,并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充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3、资产流动性好,偿债风险较低 公司采用自主生产与外包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外包生产占比较高,生产性非流动资产投入较小;公司主要采取经销为主的销售模式,在零售环节也无需过多占用资金。因此,与经营模式相匹配,公司流动资产占比较高,流动性较好,偿债风险较低。 (二)主要困难 按照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公司的技术研发水平、管理效率以及品牌形象。 公司目前的资产规模相对偏小,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及经营性负债,资金来源较为单一。因此,公司急需拓宽融资渠道,通过股权融资等融资方式满足未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1-1-324 (三)公司未来盈利能力趋势分析 公司一直专注于个人护理电器业务及品牌建设,品牌知名度持续提升,主营业务前景广阔,主营产品盈利能力较强,公司整体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研发实力和管理效率将得以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加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将随之进一步提高。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并形成了《关于制定

电视栏目冠名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冠名上海约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制作 1-1-371的《醇享人生》电视栏目等事宜。合同总金额750万元,在第一财经频道的冠名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卫视的冠名时间为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11月21日。 3、2016年1月4日,发行人与杭州众信企业品牌调研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投放合同》,约定发行人委托杭州众信企业品牌调研服务有限公司在天津卫视发布飞科广告。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广布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2016年1月4日,发行人与杭州众信企业品牌调研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投放合同》,约定发行人委托杭州众信企业品牌调研服务有限公司在深圳卫视发布飞科广告。合同总金额1,480万元,广布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5、2016年1月1日,发行人与上海天富星龙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发行人委托上海天富星龙文化有限公司在云南卫视发布飞科系列产品广告。合同总金额660万元,广布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6、2016年1月4日,发行人与未来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协议书》,约定发行人参与未来广告有限公司组织的体育频道2016年[天下足球]独家冠名项目飞科专案广告。合同总金额5,917万元,广布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银行理财合同 公司销售以经销模式为主,且一般以现款结算,因此会有一定的短期经营性现金流沉淀,为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了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对短期流动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截至招股意向署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银行理财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如下: 1、2015年11月30日,飞科电器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签订《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合约》,约定飞科电器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购买“稳健系列人民币3个月期限银行间收益理财产品”,产品期 1-1-372限为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根据相应记账凭证,飞科电器认购上述理财产品的金额为1,000万元。 2、2015年12月12日,飞科电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保本型法人91天稳利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飞科电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中国工商银行保本型法人91天稳利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期限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根据相应记账凭证,飞科电器认购上述理财产品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2016年1月11日,飞科电器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国民生银行结构性存款合同(机构版)》,约定飞科电器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中国民生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D-1款”,产品期限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4月14日。飞科电器认购上述理财产品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五)基建合同 截至招股意向署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基建合同如下: 1、2012年11月5日,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承包人”)签署协议,约定由承包人承包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工程,合同总价159,408,689元。 2014年1月15日,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承包人”)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由承包人承包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幕墙工程,合同总价44,135,990元。 截至招股意向署之日,上述工程仍在建设当中。 2、2013年12月10日,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承包人”)签署协议,约定由承包人承包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个人护理电器松江生产扩建项目,合同总价111,000,000元。 截至招股意向署之日,该工程仍在建设当中。 3、2013年5月28日,公司子公司芜湖飞科与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承包人”)签署协议,约定由承包人承包芜湖飞科电器有限公司 1-1-373厂房一期工程,合同总价104,000,000元。 截至招股意向署之日,该工程已完工。三、对外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署日,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曾与菲利浦公司发生诉讼,现已和解。此外,截至招股意向署日,发行人存在2对财务状况、经营、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具体如下: (一)与菲利浦公司的诉讼情况 2012年8月23日,皇家菲利浦向深圳市中级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第一被告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深圳市新发利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号为95190642.9的发明专利“剃须器”。2014年5月30日,发行人与皇家菲利浦已就上述争议达成和解。2014年6月6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撤回宣告涉诉专利权无效的书面声明,并取得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2014年6月17日,皇家菲利浦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申请撤回起诉。2014年6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出具“(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15-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诉讼已经结案,发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鉴于上述争议产品产量、营业收入及毛利占比较小,发行人停止争议产品的制造、销售(包括出口)、许诺销售,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上述诉讼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 1-1-374成实质性障碍。 (二)其他诉讼和仲裁事项 1、发行人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事宜与宁波伊德莱克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昊然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 2015年2月6日,发行人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事宜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向宁波伊德莱克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昊然贸易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宁波伊德莱克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行人1.6号外观设计专利,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含出口)、许诺销售发行人专利的毛球修剪器产品,并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以及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宁波伊德莱克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共同连带向发行人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发行人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支付,共计人民币贰佰万元;(3)判令永康市昊然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发行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毛球修剪器产品;(4)判令宁波伊德莱克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昊然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1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沪知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 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告永康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昊然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发行人享有的“毛球修剪器(FR5216)”(专利号:ZL1.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永康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昊然贸易有限公司库存的侵权产品(已履行);3)被告永康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昊然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发行人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元(已履行);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永康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昊然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履行);5)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5日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 1-1-375定予以确认。 2、发行人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事宜与余姚市幻超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金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 2015年2月6日,发行人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事宜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向余姚市幻超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金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余姚市幻超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行人1.6号外观设计专利,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含出口)、许诺销售专利的毛球修剪器产品,并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以及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余姚市幻超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金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共同连带向发行人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发行人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支付,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3)判令余姚市金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发行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毛球修剪器产品;(4)判令余姚市幻超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金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5年9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沪知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 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告余姚市幻超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余姚市金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发行人享有的“毛球修剪器(FR5216)”(专利号:ZL1.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2)被告余姚市幻超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发行人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3)被告余姚市幻超电器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0月20日前用于生产被控侵权型号为M560毛球修剪器外壳的模具;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被告余姚市幻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5)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1日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予以确认。 截至本招股意向署日,发行人与余姚市幻超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金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现已调解结案,上述《民事 1-1-376调解书》所确认的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五、关联方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招股意向署日,公司控股股东飞科投资、实际控制人李丐腾、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1-1-377 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全体董事签名: 李丐腾 林育娥 金文彩 黄丹 曹惠民 谢岭 陈臻全体监事签名: 贾春荣 牟栋梁 吴礼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乔国银 胡莹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1-378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已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代表人: 苏健 董文 项目协办人: 褚晓佳 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1-379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经办律师: 方祥勇 林琳 负责人: 黄宁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月日 1-1-380四、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经办注册会计师: 潘莉华 饶海兵 负责人: 朱建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1-1-381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 顾为平 孙讯 蒋达翀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 梅惠民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月日 1-1-382六、验资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的内容无,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经办注册会计师: 潘莉华 饶海兵 负责人: 朱建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1-1-383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二、查阅时间及地点 (一)查阅期间 除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二)查阅地点 1、发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500号东银中心B栋26楼 联系人:乔国银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互联网地址:电子信箱: 1-1-384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市朝阳区亮马桥48号中信证券大厦23层联系人:许雯电话:传真: 1-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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