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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将被处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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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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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注意到,该《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以及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包括种子和其他繁殖体。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按照职责分工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

《办法》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海关在通关环节查获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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