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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司办公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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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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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人民令第号)等法律法规的,结合璧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八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国有土地供给与需求实际等因素,草拟年度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列入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红线,按相关程序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抄送同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组织实施土地整治。

第十八条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至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有权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管理、融资等活动,也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本实施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经县人民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依据本实施办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管理实际,对国有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纳入储备范围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作为拆迁申请人,持市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的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批准后,划定储备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开展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二)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持土地收购方案,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并会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报市或县人民审批,并由批准收购方案的人民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确定收购范围,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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