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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惩罚决定书 [ 2015 ]第24号图书编号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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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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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惩罚决定,可在接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官山区人民或铜陵市城市办理行政法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间接向铜官山区告状。过期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施行。

  以上罚款决定,被惩罚人该当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工商银行百大支行铜官山区财务局金库帐户(市西医院对面)。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惩罚款。

  如不服本惩罚决定,可在接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官山区人民或铜陵市城市办理行政法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间接向铜官山区告状。过期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施行。

  以上罚款决定,被惩罚人该当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工商银行百大支行铜官山区财务局金库帐户(市西医院对面)。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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