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要闻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2020年第十九期总第十九期

  • 来源:互联网
  • |
  • 2022-12-13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2020年第十九期总第十九期

  2020年1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办法)。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2020年1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办法),修订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2020年10月27日,《互联网旅游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发布,此公约是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同程艺龙、携程、美团、马蜂窝、去哪儿网五家互联网旅游服务企业共同发起制定的。该公约将对规范互联网旅游服务行业发展,保护互联网旅游服务消费者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该公约共有十六条,包含了依法经营、信息公示、服务管理、风险提示、权益保护、共享共治、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明确了互联网旅游服务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旅游安全提示、消费风险提示等的位置和要求,对于不能退改的预售产品或服务应以显著方式告知,提醒消费者留意、火车票等商品或服务的退改和售后规则。鼓励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制定并普及各种特定情况下的免责退款规则。鼓励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失实施先行赔付。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制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在行业共治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提出了平台经营者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于违规的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动态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明确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应建立诚信管控机制,对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且损害经营者行为的,建立通报机制。引导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担当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约束。

  在政府规范行业发展方面:明确了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证照公示的具体要求,强化了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与服务,确定了公约内容随行业发展定期进行优化调整的机制。

  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简称“条例”)通过,待省会批准后实施。

  条例规定,美食网络直播者不得采用假吃、催吐、猎奇等方式散播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的内容。针对时兴的“网络吃播”领域,条例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制定平台服务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美食直播内容审核,及时制止网络直播者从事直播浪费食物的行为。若网络直播平台违反规定,未及时制止网络直播者散播餐饮浪费内容的,由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条例明确了餐饮服务经营者义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互联网餐饮平台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在平台餐饮食品页面标注餐品名称、分量、口味、建议用餐人数等信息。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不设置最低消费额,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简称《条例》)发布,该《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订是在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和2019年修订后,全国首个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

  《条例》针对上位法明确的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细化,增强执法操作性。

  (1)对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增加具体情形描述,并对“关键字搜索关联”等方式的帮助混淆行为加以规制;

  (2)对实践中出现的利用“刷单炒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通过虚假风险提示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比如经营者不得利用或者组织、指示他人利用大众媒介、信息网络散布相关信息;

  (3)对上位法规定的有奖销售禁止情形作了具体细化,比如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4)对商业诋毁的传播方式作出明确,增强执法可操作性;同时,适应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新态势,细化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比如,经营者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者无法获取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三张清单”。即《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其中《免予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10个方面35项;《减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10个方面55项;《从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12个方面51项。

  (九)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广告用语用字使用错别字,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或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或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以及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二 )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中成语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三)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更新档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六)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3.不涉及党和国家的名义或者形象;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3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600次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且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或服务的贬低危害较小,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明显增加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但引证内容具备合法、有效证明,且真实、准确、完整,未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均未标明,但当事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的。

  2020年10月27日,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通报2020年第五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截至目前,有赞、T3出行、快狗打车、瓜子二手车等131款APP未完成整改。工信部表示,上述APP应在11月2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

  此次检测中,输入法类、旅游出行类、电商类、音视频类等APP检测发现问题较多,部分应用商店及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管理主体责任缺位,SDK企业存在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问题突出、有令不行、整改不彻底的相关企业,采取全面下架、停止接入、行政处罚以及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等措施,依法严厉处置。

  2020年10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网信办、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等14家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10月至12月开展2020网剑行动。

  一是落实电商平台责任,夯实监管基础。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平台责任;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集中整治非法主体互联网应用。

  二是重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严厉打击排除、限制竞争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依法查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

  三是集中治理网上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守住安全底线。以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化妆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汽车及配件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强化线上线下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严厉打击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行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严肃查处通过微博、微信、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直播和恶意传播、转发违法猎捕、杀害、吃食、加工、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视频和网络直播行为;加大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易监管力度,全面禁止网上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

  五是强化互联网广告监管,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集中整治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曝光一批大案要案。

  六是依法整治社会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网络市场环境。规范“直播带货”等网络经营活动秩序,依法惩处“直播带货”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依法打击借众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社会热点问题。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局5部门对京东、天猫、美团、微店等9家企业,就规范开展“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进行行政指导。

  在会上,5部门要求企业严格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行为。平台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网店资质信息、商品质量、信用评价、促销措施、售后服务、物流快递等合法合规性的管控。

  此外,5部门还要求企业妥善处理网络安全事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违禁违法物品清查,加强宣传提示,严防各类电信网络,并开展网络安全风险排查,整治高危漏洞、恶意程序等问题,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保障个人信息数据安全。

  对此,各平台企业负责人表示,将健全促销活动规则,加强商品、服务、内容质量管理,坚决杜绝欺诈消费、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行为。

  2020年10月22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合肥市电商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牵头有关12个业务处室联合约谈了阿里本地生活、京东、美团、谊品生鲜等26家异地电商平台、本地电商平台以及直播、生鲜等新业态电商企业。

  会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合肥市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和国家12315平台数据,结合今年以来合肥网络消费投诉的焦点、热点、维权难点问题,对电商平台证照核验把关不严、销售侵权商品、商品质量不合格、网上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问题以及近两年网络违法案件处罚情况进行通报。

  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处室立足自身监管职能,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惩重罚”有机结合,从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不得采取“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电商平台合同格式条款,加强网络餐饮、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证照公示及监管,做好入驻企业资质审核,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分别对电商平台如何落实法定责任予以针对性指导,对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行政建议。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杨三龙针对电商平台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认真落实平台治理责任。二是要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三是要加强沟通与监管。

  在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第三季度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浙江省消保委“点名”美团、飞猪等在线订房平台存在退订难、大数据“杀熟”、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等问题。

  2020年三季度浙江省消保委共受理网络住宿消费投诉247件,不少集中在退订难。多数商家将线上平台订单设置为不可取消、更改,且部分平台“不可取消更改”的提醒标识较为隐蔽,容易误导消费者。在遭遇台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时,部分商家拒绝消费者退订,退订则房费不退或收取高额违约金。

  浙江省消保委披露,部分在线订房平台存在房间价格混乱,同样的酒店产品在同一平台有不同报价;新老用户标价、优惠不同;平台对新老用户的酒店推送信息不一等情况。

  还有部分平台存在酒店宣传图片、文案等与实际不符,住宿设施、卫生条件差;经营者未按约定收取房价,到店住宿时要求消费者另加费用;经营者以客满为由擅自变更预定房间,安排在条件较差的房间等情况。

  浙江省消保委建议,消费者通过在线平台订房时要详细了解住宿信息,包括商家是否有经营资质、退订规则设定、住客评价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关注预订是否可取消及违约责任,并保留相关凭证。

  2020年10月28日,据报道,在国家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的指导下,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正在参与制定《直播行业打赏行为管理规则》,预计年底前将出台。

  直播行业打赏行为管理规则出台的主要目标是解决目前网络直播中存在的打赏、高额打赏和未成年人打赏三大问题,未来将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对上述三种打赏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

  《直播行业打赏行为管理规则》中首先要进行规范的就是打赏。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秘书长瞿涛介绍,所谓打赏就是一定时间内的不断打赏,对于这类行为平台应当在产品策略上进行调整,给用户设置冷静期。“比如你的打赏频次和金额超过设定的阈值,平台就会进行提示,建议用户冷静一下。”

  另外,网络直播中的高额打赏也会受到限制。瞿涛透露,上述管理规则将会要求平台对单笔打赏的最高额度加以限制,以避免“天价打赏”的出现。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今年前三季度(1-9月)全省网络消费投诉分析报告及“双十一”网购消费提示。分析报告显示,近三年来全省网络购物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消费者投诉也随之年年递增,尤其是今年因新冠疫情,网络购物再创新高。

  网购的消费群体不断扩大。60后、50后正成为网购新主力,相关数据显示,2020上半年网购人数较去年新增了1亿人。

  网购的渗透率进一步加大。网购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从衣食住行到居家消费、网上办公、在线学习、家政服务等,在这些领域,消费者更加偏爱网购。

  互联网发展催生新兴的网购形式。短视频和直播在2020年迎来爆发式增长,“直播带货”、“网红经济”迅速窜热。

  眼下,“双十一”各种促销活动如繁花渐欲迷人眼,省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提醒消费者“双十一”网购时要注意:谨慎选择电商、科学理性消费、认清预订规则、避开低价“陷阱”、保留消费凭证。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电子商务新闻最新
  • 编辑:金泰熙
  • 相关文章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