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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渥食品:大额促销费不知所踪 合同扣点费用前后不一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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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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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销售费用、其他应付款、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中的促销费自说自话,而且前后两个合同扣点金额差距巨大,前后矛盾。已核准发行的品渥食品,其披露的大额促销费用不知所踪,令人生疑。

本刊研究员 刘俊梅/文

8月26日,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品渥食品”)在创业板IPO的注册申请获证监会核准。

品渥食品主要从事自有品牌食品的开发、进口、销售及国外食品的合作代理销售业务,专注于进口乳品、啤酒、粮油、谷物以及饼干点心类等五大食品品类,包括“德亚”牛奶、“瓦伦丁”啤酒、“亨利”谷物、“雅娜”蝴蝶酥等自有品牌产品以及“品利”等合作品牌。

2017-2019年,品渥食品实现营业收入12.16亿元、12.5亿元和13.8亿元,实现净利润6377.69万元、7807万元和9893.35万元。可见,报告期内,品渥食品营收、净利润均呈持续增长态势。

但在研读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历次问询回复中发现,品渥食品所披露的促销费甚是令人费解。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7-2019年,品渥食品的销售费用分别为3.52亿元、3.56亿元和3.73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28.98%、28.47%和27.02%。

从销售费用的构成来看,占比最高的是促销费。2017-2019年,品渥食品的促销费分别为1.21亿元、1.22亿元和1.18亿元,在销售费用中的占比分别为34.36%、34.33%和31.74%。可见,三成以上的销售费用用于促销。

同时,招股说明书“其他应付款”中显示,2017-2019年各期末,品渥食品应支付的促销费分别为1626.44万元、1677.77万元和2287.14万元。

在逻辑上,促销费应付款的期末余额等于期初余额加上当期发生的促销费减去当期支付的促销费。因此,根据上述信息可推断出,2018年和2019年,品渥食品已支付的促销费分别为12170.96万元和11221.79万元。

由于招股说明书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仅披露了“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总额,因此,对“品渥食品究竟支付了多少促销费”这一疑问,招股说明书并不能提供相关信息。

但是,品渥食品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中披露了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见,2018年和2019年,品渥食品支付的促销费用为1297.47万元和1123.1万元。对照品渥食品同期发生的促销费用不难发现,这两笔支付的促销费用约相当于各期促销费用的十分之一,且比前文中计算得到的促销费理论支付值分别少了1.09亿元和1.01亿元。

这就奇怪了,难道说品渥食品在销售费用、其他应付款、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这三个项目中的促销费并非同一个“促销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为什么品渥食品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相关的说明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报告期内,品渥食品发生的促销费用高达亿元,但与之相关的现金流出仅约相当于其十分之一,与之相关的应付款期末余额也在2000万元上下,如此大额的销售费用既没有相关的现金流出,也没有在其他应付款中,它去哪儿了呢?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品渥食品提供的招股说明书中,类似的疑问还不止于此。

招股说明书在分析新收入准则实施在收入确认方面产生的影响时披露,在统一入仓模式和线下直销模式中,品渥食品与部分客户签订合同时会提前约定一定比例的合同扣点(客户销售返利,结算时客户开具发票并抵扣货款)。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因此,品渥食品在实施新收入准则后,原计入销售费用的应付客户对价(合同扣点)应冲减当期收入。由于该调整事项同时调减当期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故不会对当期净损益产生任何影响。

同时,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新旧收入准则变更对报告期各年度营业收入的具体影响(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知,2017-2019年,新收入准则下的营业收入比旧收入准则减少的金额分别为7865.38万元、9441.44万元和9186.23万元。而且,根据品渥食品对新旧收入准则影响的解释可知,这些金额对应的是统一入仓模式和线下直销模式下,品渥食品与部分客户签订合同时提前约定的合同扣点金额。

但招股说明书在销售费用分析中却披露了另外一组合同扣点费用。

招股说明书显示,品渥食品的促销费由陈列费及推广费、合同扣点费用、临促费用等构成,各组成部分的具体金额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2017-2019年,合同扣点费用分别为1957.55万元、2106.33万元和2065.36万元,

这组扣点费用约相当于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分析中提到的合同扣点费用的四分之一。

也就是说,招股说明书中再次出现了此“合同扣点”非彼“合同扣点”的问题,否则同为合同扣点,为什么前后两个合同扣点金额有如此巨大的差距呢?

针对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中出现的此“促销费”非彼“促销费”、此“合同扣点”非彼“合同扣点”的问题,已核准发行的品渥食品及其中介机构会给出怎样的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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