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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保理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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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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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保理反欺诈

  根据保理商协会的统计调查发现,出风险的保理业务中90%以上源自欺诈。作为对应收账款提供的金融服务,保理业务的主要单据通常是卖方提供的合同、、货运单据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件,难以从根本上完全杜绝欺诈的产生,但是大多数欺诈可以从正式开展业务前发现征兆并避免。保理欺诈监测与防范通常包括欺诈监测、欺诈调查、采取措施和欺诈防范四个部分,组成一个相互关联、紧密衔接的过程,任何一个部分出现疏忽都可能为欺诈提供可乘之机。

  正式与卖方开展保理业务后,保理商应加强过程管理,特别加强对异常变化的监控。下面介绍几种最常见的欺诈手段。

  卖方可能利用上述一种或多种手段从保理商处骗取融资,欺诈开始阶段通常应收账款规模较小,保理商难以察觉异常;随后应收账款规模和融资规模逐渐增大,直至保理商发现欺诈。通常欺诈会包含开具虚假或卖方直接从买方获得货款,保理商认为的买方付款实际是卖方利用保理商的融资以新还旧。

  正因为欺诈手段隐蔽多样,保理商发觉欺诈时融资金额已比较大,所以在日常业务中,保理商要特别注意过程管理,尤其对交易中的异常情况提高警惕。可能的异常情况包括:

  · 真实的买方和合同,但由于现金流紧张,卖方对未出运的货物提前开具并要求融资(防范措施:卖方要求融资时保理商可向买方核实应收账款,买方会反馈尚未收到)

  · 卖方开立虚假,并用相同金额的贷项清单冲掉原(防范措施:贷项清单金额与金额完全相同)

  · 与以往贸易情况相比,开立的应收账款金额出现大幅提高(防范措施:与以往的统计数据比较会发现应收账款金额异常波动)

  所谓暗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向受让卖家的应收账款之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不通知买家。保理商在接受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之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家的则为明保理。实际操作中暗保理可以转化为明保理。保理商为了规避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拒不付款的情形发生,一般都会事先让卖方制作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加盖卖方公章,一旦发现买方回款异常或者逾期支付等情形,可将通知书寄送给买方。原则上通知方应该为卖方。

  暗保理这么麻烦,为什么不采用明保理呢?在实际的企业正常贸易中,由于买方处于核心地位,一方面出于买方的信用背书及还款能力,卖方没有话语权或者不敢把应收款融资告诉卖方,怕影响后续合作;另一方面,保理商为了防止将关系复杂化,而选择只有在风险预警下或者债务到期下才选择通知买方,提示付款。

  首先,不管是明保理还是暗保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要核实贸易的真实性,但是暗保理的核实要比明保理的操作“简化”很多。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在调查中保理公司只能针对卖方展开调查,而且更多的是从、往来、合同中获得有用信息,因此贸易真实性核实比较困难。对于虚假交易甚至是骗贷的风险防范要求就比较高。

  其次,暗保理的应收账款回款,最终不是直接回到保理商的账户上,因为买方的“不知情”,最后在正常回款下还是会直接打给卖方,因此对于卖方的资金安全监管没办法保障,对于回款后的还款情况更是没办法保障。因此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再次,对于到期不能偿还以及纠纷后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因为我国对于保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借鉴,二十暗保理的应收账款这以债权转让与一般意义的债权转让还是存在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发生效力。”同时规定“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与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从中不难看出,暗保理中,不通知卖方情况下,保理公司与卖方的债权关系存在,但是保理公司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债务效力关系。第三,债权时关于,债权的从权利,如抗辩权等一同转让,而在暗保理中没有转让所谓的从权利,这里的从权利主要有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等。

  因此,针对暗保理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我们在操作中应该提前布局,做好预防。防止在风险发生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跟长时间的纠纷。

  什么叫保理?很多人都还不知道怎么回答这个问题,而一些人在知道保理不是保险代理而是应收账款的保付代理后,又觉得应收账款管理的风控是否足够严格,究竟如何盈利?

  整体而言,大家对这个行业感到很陌生,小编在此为大家对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的盈利模式异同点做以下详解。

  利差,保理公司的盈利主要来自利差。保理的利差大致在3%-4%。保理公司如果背景与竞争力比较好,获得利差更高。对于应收账款融资,应该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融资利息,利率按照同档期利率(含浮动利率)计算。具体的保理融资利率根据保理业务实际预支金额的大小,参照当时市场利率水平而定,并在双方的《保理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保理融资年化利率一般为10%-15%,较高的有达到17%-18%,较低的可能做到8%-9%。

  保理服务佣金,包括了买方信用评估、回收和管理应收账款等服务。费率取决于交易的性质、金额、融资风险控制和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等,一般为应收账款净额的0.1%--3%。具体费率以双方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与商业保理类似,银行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贸易中以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卖方将其与买方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作为一项新型金融服务产品,银行保理业务改变了银行传统的信贷投放方式,增加了资金投放渠道,对银行拓展企业客户、增加利润来源、改善信贷资产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模式下,与商业保理有所不同的是商业银行作为业务开展的主体。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无争议的、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申请授信,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应收账款质押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一年,单笔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虽然两者都将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但两者的性质区别甚大。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区别在于保理业务可由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开展,而应收账款质押则只由银行开展。

  从服务上看,保理指的是供应商向保理商(包括银行)转让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需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账款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也就是说提供融资并不是保理业务的必要构成条件,如果某销售商只是向保理商申请销售分户账管理或账款催收,那也构成保理业务。而应收账款质押是指银行以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服务。

  目前银行保理更侧重于融资,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仍然要严格考察卖家的资信情况,并需要有足够的抵押支持,还要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所以银行保理更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中小商贸企业通常达不到银行的标准。

  商业保理机构则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更专注于某个行业或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等,而非卖家资质。因此,如果企业通过商业保理的形式把债权转嫁给保理公司,就可以实现对账款的盘活,提高其现金流的使用效率。

  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有着不同的客户群:银行保理业务服务的对象通常是大中型客户,而商业保理公司服务的对象往往是真正的中小微企业。因此,商业保理公司与银行之间看似竞争关系,但其实更多为互补,两者甚至可以通过多领域的合作来获得双赢。

  作为处于新兴行业的新设企业,商业保理公司的优势及劣势都十分明显:一方面,保理公司利用自身小而专的特点,可充分聚焦较熟悉的行业,风险评判准则、业务操作手段更为灵活;但另一方面,保理公司在业务渠道、资金来源、业务经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不足,也制约了其后续的发展空间。而银行可以作为“中介”将一些保理业务转介给商业保理公司,在资金、渠道、产品、信息技术、客户资源等方面与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全方位业务合作,从而解决保理公司业务营销渠道不足等问题。

  通过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银行一方面可以将对中小及小微企业的授信风险转化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授信风险,借力商业保理公司对行业及客户的熟悉和准入等,银行可以发现、筛选、积累优质中小微客户资源,改善客户结构;另一方面,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及再保理业务中的回款等还可为银行带来可观的存款沉淀。

  总的来说,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各自所长,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融资便利的优势,对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深入服务中小企业,使保理业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更好地渗透到贸易经济发展中。

  据统计目前,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商业保理业务可触及的客户群广度不言而喻。随着商业保理的认可程度提高、业务模式的成熟、信用评估流程的完善,业务规模有望在近年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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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商业保理公司骗局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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