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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米科技:招股书摆迷魂阵迷倒上交所 申请注册收证监会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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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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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极米科技招股书就像陷入迷魂阵:还在为关联交易额超2000万元的百度系被排除在五大客户之外百思不解时,又不得不对阿拉丁产品销量分歧和应付账款真实账龄问题而绞尽脑汁。极米科技信披如此不合常理竟能“理直气壮”过会,这比迷魂阵更令人迷惑。

本刊研究员 刘俊梅/文

1月27日,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极米科技”)在科创板申请IPO的注册申请终于获得证监会的批复。

据上交所官网披露,极米科技的IPO申请于2020年5月8日获上交所受理,期间经历两轮问询审核后,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的会议审核,并于2020年11月13日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申请。

但没想到的是,在注册申请获得批复之前,极米科技首先收到的是一份由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1月20日,证监会官网发布,由于极米科技在IPO上市过程中存在未按监管要求清理并披露相关对赌协议事项的情况,证监会决定对极米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收到警示函的还有其IPO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及两名保代。

而且,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来看,极米科技信披方面的疑问还不止这些。

关联交易超2000万元的百度系无缘五大客户

根据招股说明书“关联销售”的披露,2017-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极米科技与关联方百度系的交易主要为阿拉丁产品的设计开发费用、智能投影产品销售以及互联网服务,各年交易总额分别为200.28万元、7085.43万元、2466.68万元和2217.49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20%、4.27%、1.17%和1.94%。

同时,招股说明书“主要客户”显示,2018年,百度系因高达7085.43万元的销售额而成为极米科技的第二大客户。

但奇怪的是,2020年上半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五大客户中,从第三大客户开始,销售额均已低于2000万元,而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百度系却未入围极米科技前五大客户之列。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客户销售额排序,极米科技怎么会把交易额超2000万元的百度系排除在五大客户之外呢?原因何在?

阿拉丁销量不合常理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8年发布的阿拉丁是极米科技的创新系列产品,是popIn株式会社向极米科技采购的主要内容。2019年,极米科技与popIn株式会社由直接交易调整为极米科技先向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达伦”)销售后、再由江苏达伦进一步加工后向popIn株式会社销售,涉及产品为极米科技智能投影产品阿拉丁。报告期内,极米科技与popIn株式会社及江苏达伦的阿拉丁产品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2019年,极米科技向江苏达伦销售了2.25万台阿拉丁,实现销售额6220.22万元。

此外,招股说明书仅披露阿拉丁是极米科技创新产品系列的主要产品,但阿拉丁是否为创新产品系列的唯一产品,这一点招股说明书并没有明确表示。由此断定,2019年,极米科技创新产品系列的总销量一定不会低于2.25万台。

但结果却不然。

招股说明书“主要产品及服务的规模”中披露,2019年,极米科技创新产品系列的销量为2.16万台,两者相差900台。

也就是说,2019年,极米科技向江苏达伦销售的阿拉丁数量比创新产品系列的销量还要高。这样不合常理的信披内容怎么能如此“理直气壮”地出现在招股说明书中呢?

应付账款账龄结构存疑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7-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极米科技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2.05亿元、2.42亿元、4.57亿元和9.85亿元,其中以账龄为一年以内的应付账款为主。报告期内,极米科技应付账款账龄结构如下表所示。

不过,在梳理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信息发现,2017年,极米科技应付账款的账龄结构与上表显示结果存在分歧。

招股说明书“应付账款主要单位情况”显示,2017年,极米科技对TCL王牌电器(成都)有限公司(下称“TCL王牌”)的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1930.41万元,对应的采购内容为外协加工。

同时,招股说明书“外协采购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显示,2017年,TCL王牌是极米科技的第一大外协加工供应商,当期采购金额为1511.36万元。

如果2017年极米科技对TCL王牌采购外协加工的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极米科技向TCL王牌采购外协加工的含税采购额为1768.9万元。假设极米科技对TCL王牌的这笔采购未予以任何支付,均为应付账款;这意味着2017年末极米科技对TCL王牌1930.41的应付账款余额中,尚有162.12万元是发生在2016年的应付采购金额,显然,这162.12万元应付账款余额在2017年末已应归属于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付账款余额。而且,如果极米科技对TCL王牌采购外协加工的增值税税率低于17%,那么极米科技对TCL王牌的应付账款中,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付账款余额将会更大。

这显然与应付账款账龄结构中所显示的62.6万元的一年以上应付账款余额出现了矛盾,这种分歧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是因为极米科技对TCL王牌的外协采购金额出错了还是应付账款账龄结构出错了呢?

比上述种种疑问更令人迷惑的是,如果极米科技及其中介机构都认为上述信息不是什么原则性问题的话,那么为什么不能在信披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解释说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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