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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亮出监管底牌 对欺诈发行和信披造假零容忍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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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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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刑法修正案将欺诈发行、信披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与刑事责任联系起来并加大刑事惩罚力度,监管对由来已久的信披顽疾亮出底牌。未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中介机构对信披的任何故意或疏忽都可能成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起点,刑事处罚的威慑力更加凸显。

方斐/文

终于在2020年即将结束之际的12月26日,市场盼来了加大IPO发行和信披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刑事责任的久违的消息——这一天,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旨在加大对资本市场犯罪的刑罚力度,凸显监管对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零容忍”。与《证券法》修订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等。

比如,对于欺诈发行,刑法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此次刑法修正案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2020年以来,从《证券法》完成修改,到不久前公布的退市新规,再到如今的刑法修正案,中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颇为罕见地完成了“三连跳”,这将进一步夯实全面注册制施行的法律基础。

大幅提高信披违法成本

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对市场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由于此前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刑法,均存在对信披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足的弊端,使得发行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利远远大于付出的代价,从而在资本市场实际上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负反馈效应,这甚至成为资本市场如“灰犀牛”般存在的痼疾和风险。

根据深交所的披露,在2019年深市2196家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A的公司仅有387家,占比为17.62%,而评级最低的D类公司占比高于往年,这说明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有增无减,信息披露问题较为突出,整体质量亟待提高。

事实上,由于制度不完善,加上监管不到位,发行人(包括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内容造假几乎与资本市场相伴相生,即使在实施注册制的大背景下,对这一根生蒂固的顽疾仍未开出有效的的药方,并日益成为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

据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形式多样,五花八门,主要表现在招股说明书过度包装造成盈利预测偏差严重、模糊收入概念人为操纵利润、伪造资产、虚构利润;无论形式如何表现,信披造假的目的均是吸引投资者关注,进而抬高市场估值。

最近两年爆发的典型信披造假案例莫过于康美药业和康得新,尤其是康美药业造假案,无论是造假规模还是不良影响均达到近年来的顶峰,即便如此,造假规模高达300亿元左右的康美药业最终只是被处以60万元顶格处罚;对比造假规模仅为22亿元却受到美国证监会1.8亿美元处罚的瑞幸咖啡造假案,在此次刑法修正案之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成本之低由此可窥一斑。

正因为有太多前车之鉴的案例,此次刑法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均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信披规范or刑罚威慑

除了加大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外,此次刑法修正案还把矛头对准上市公司的幕后操纵者,即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毫不夸张地说,这条修改内容是此次刑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体现了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造假行为的决心。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实施造假,最大的得益者往往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通常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既是操控者、参与者,又是获益者,几乎贯穿整个欺诈造假的所有环节。此次刑法修正案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有的放矢的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改善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

还有一点也值得关注,在对实际控制人实施精准打击的同时,此次刑法修正案还压实保荐机构“看门人”的职责,规范上市保荐业务。此前,监管对欺诈造假行为的打击重点一般落在上市公司及背后的实际控制人身上,而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却在有意无意之间疏于防范和打击,并成为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造成一些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方面有恃无恐、推波助澜,给资本市场带来极为恶劣的示范效应。

此次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保荐人参与造假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随着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和再融资新规的陆续落地,中国股权融资再次迎来快速发展的态势。根据东财choice的数据,2020年总共有396家公司在内地交易所上市,2019年为203家,同比增长95.07%;募集资金总额超过4725亿元,2019年为2535亿元,同比增长86.39%。

随着直接融资规模的大幅增长,作为企业价值发现者和定价销售者,在上市辅导和IPO阶段,证券公司及保荐人是上市发行人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第一道防线,其作用不言而喻。实际上,2020年,监管层已多次提及要压实证券公司及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早在6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对上市保荐业务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明显加强;12月4日,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则加强了对券商保荐业务的自律管理;直到此次刑法修正案直接将中介机构纳入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从而在法律层面做实中介机构违法犯罪的责任范围。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借鉴《证券法》规定对市场新的操纵情形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往经验,单一修法往往带来法律相互衔接不到位、修改内容难以同步等问题,从而给法律的实施带来许多修改后“遗留问题”的制约。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则注意保持与《证券法》的有效衔接和联动,在法律顶层建立起一致的法理载体,从而形成有效的法律合力,有利于《证券法》的有效落实,并为未来打击新型金融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此次刑法修正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符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并与国际成熟市场相衔接的处罚制度,旨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券商在保驾企业IPO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肩负着“看门人”的重要角色;随着以券商为代表的中介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夯实包括实际控制人和“看门人”在资本市场的责任范围迫在眉睫。

根据“天下公司”的梳理,在IPO和上市阶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隐瞒或遗漏相关信息、回复问询避重就轻或视而不见、信披内容错误前后逻辑矛盾,甚至直接进行财务数据造假。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欺诈发行、信披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与刑事责任联系起来并加大刑事惩罚力度,是监管对由来已久的信披顽疾亮出的底牌。此前,监管对信披违法行为更多采取问询函、监管函或行政处罚的形式,即使入刑处罚结果也如蜻蜓点水般不痛不痒,刑事处罚的威慑力似乎在资本市场很难起到作用。此次刑法修正案的颁布不仅是明确的警示信号,其落地实施或许将成为一个转折点,未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中介机构对信披的任何故意或疏忽都可能成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起点。

因此,发行人尤其是实控人,以及参与其中的中介机构等“看门人”,从现在起千万别再在信披上动歪脑筋,如果一步不小心走错,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就会滑入刑事责任的无底深渊。过去,信息披露主体对媒体和公众对信披内容的质疑或许可以置之不理,但未来对监管的问询或处罚不能再无所顾忌甚至熟视无睹,否则后果会很严重。未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中介机构必须要在规范信披和刑事责任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孰轻孰重,请信披行为人慎重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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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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