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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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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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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行为重磅发声。证监会表示,将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用足新证券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我们以为,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应立即启动强制退市程序,而不留下任何的余地。

  近期瑞幸咖啡等中概股的财务造假行为,在美股市场引发了巨震,也对在美挂牌的中概股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更是在4月23日提醒投资者谨慎对待中概股投资。相对而言,美股市场的监管比A股严厉得多,居然也会有多家中概股不惧其严刑峻法,A股市场的状况也就可想而知了。

  事实上,在此次证监会表态以前,金融委分别于4月7日、15日召开了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十六次会议。10天时间内,金融委两次召开会议,本身就已非常罕见。两次会议均剑指资本市场,并且要求对财务造假与欺诈行为进行严惩,背后所透露出来的信号无疑是非常强烈的。而根据证监会披露的数据,自2019年以来,已有22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立案调查。无论是涉案上市公司的数量,还是在挂牌公司的占比上,其实都不低,客观上也凸显出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严重程度。因此,证监会重磅发声,并非无的放矢。

  财务造假的危害性不言而喻,整体而言,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主要呈现出多方面的特点。特点一,造假周期长,涉案金额大。代表性上市公司为索菱股份,该企业2016-2018年连续三年虚构海外业务、伪造回款单据,虚增巨额利润;特点二,造假手段隐蔽、复杂,藏格控股就是其中的代表;特点三,系统性造假突出。像龙力生物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为虚增公司利润,定期通过删改财务核算账套实施造假即是如此;特点四,主观恶性明显。代表性公司如东方金钰,该企业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利用孙公司为平台,虚构翡翠原石购销业务,通过造假方式实现业绩目标。

  财务造假不仅出现在挂牌上市公司上,在拟IPO企业中也不时出现。某些企业为了达到跻身于资本市场的目的,不惜铤而走险对财务报表进行包装粉饰,此举本质上也是财务造假。4月24日证监会还通报了对84家首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况,其中有30家已撤回IPO申请终止审查,个中或不无粉饰财务数据的企业存在。

  A股市场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违规成本低是根本性的原因。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对于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往往是根据信披违规一“罚”了之,且最高罚款也不过60万元,责任人员的最高罚款不过30万元。如此处罚,无异于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包庇与纵容。

  即使是新证券法,对于财务造假的处罚,同样存在违规成本低的一面。虽然最高罚款金额已大幅提高至一千万元,责任人员最高罚款金额提高至五百万元,客观上讲威慑力同样是有限的。

  我们以为,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需要从多个层面实施处罚。一方面,对财务造假者实施经济处罚。财务造假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新证券法推出了代表人诉讼机制,也即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机制,是非常有利于投资者维权的。

  另一方面,对于责任人员实施刑事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设置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显然触犯了该条款,那么责任人员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最重要是还是对上市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与会计差错不同,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往往是故意甚至是恶意而为之,对于这样的上市公司,显然有必要将其扫地出门。只要证监会调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属实,无论其涉及的金额多大,都应立即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我们以为,该举措既具有“杀伤力”,也具有威慑力,造假的成本高,代价大,将能很好地抑制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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