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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宗“雨水交易”顺利成交,推广全国仍面临诸多掣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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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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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可替代自来水的非常规水源,每年大量从天而降的雨水能否通过收储利用进而上市交易?

2020年12月14日,中国水权交易所发布公告称,12月11日,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雨创环保”)以0.7元/立方米的价格对湖南高新物业有限公司集蓄的4000立方米/年的雨水资源进行收储,再以3.85元/立方米(低于当地自来水价20%)的价格转让给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用于园林绿化、环卫清扫作业用水,替代优质自来水。

中国水权交易所表示,本次交易是全国首宗雨水资源使用权交易,标志着我国雨水资源等非常规水资源实现生态价值市场化进入了实践阶段,开创了雨水资源集约化利用及生态价值市场化实现的新模式。

“在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下,已投运的雨水收集利用工程为雨水资源利用提供了基础。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可将拥有雨水使用权的单位和用水单位建立交易关系,从而盘活了雨水这一生态资产。”长沙市海绵城市产业联盟秘书长刘波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雨水交易是基于海绵城市建设达背景下开发的产业新模式,其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蓄水模块产权方、运营方、用水方三方,运营模式主要是运营方以低价从产权方买入集蓄的雨水,通过消毒、过滤、动态监测等日常运维手段确保水质,再将其以低于当地自来水价的价格出售给用水企业。

雨创环保董事长曾福安对界面新闻介绍,自2016年长沙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以来,雨水收集利用成为民用住宅小区的建设的“硬性要求”,至今已累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工程400余处,其中由该公司承建的雨水收集工程就有251处,广泛分布于长沙市芙蓉区、雨花区、高新区等,雨水集蓄总容积达5.4万立方米。

以长沙市高新区为例,包括首宗成交的蓄水项目在内,全区范围内共建有27处共7700立方米容积的雨水收集利用工程,所对应的雨水收集量保守估计在14万-28万立方米之间。

据刘波测算,根据近年降雨量和降雨频率,长沙市每年中雨(24小时内达到20毫米雨量)可以达到50次以上,几乎相当于每周一次。在雨水资源得以循环利用的情况下,所对应的集蓄雨水资源总量每年100万立方米以上,按照最大估值200万立方米。

不仅是长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印发的《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从2015年起,城市新老城区要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努力消除一雨就涝、污水横流的“顽疾”。2015年至2016年,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在内的30个大中城市分两批次被列入海绵城市试点。截至目前,全国多个城市都在加快海绵城市的建设步伐。

然而在实践中,集蓄雨水的利用效率并不理想,很多试点城市并未达到错峰蓄水的效果,相反还容易导致了二次污染。

刘波对界面新闻分析,从多个海绵城市试点来看,由于缺乏针对雨水资源利用的刚性政策,尤其是监督和奖惩措施不到位,海绵工程在发挥防洪功能之外,对集蓄雨水资源的利用率普遍偏低,多数住宅小区的地下蓄水模块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一些集蓄雨水未被及时利用或排入市政管网,二次降雨时极易造成内涝,长期不用还会滋生黑臭水体,形成难以处理的二次污染源。而如果直接选择放水,就不符合水资源高效利用的理念。因此,如何处理集蓄的雨水成为令各地头疼的难题。

另一方面,城市园林绿化、消防、环卫等部门长期使用自来水作为市政作业用水,不仅耗水量大,成本也相对较高。刘波表示,根据湖南省环卫部门定额测算,5吨承载标准的洒水车每公里运行成本,水费占比达到30.8%,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加之市政作业用水并没有强制性节水要求,水费往往采取“包干制”,造成市政公共用水浪费严重。

在此背景下,如何将集蓄雨水资源及时并且充分利用,成为海绵城市试点推进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刘波认为,要想盘活积蓄雨水,首先要把市场关系建立起来,实现雨水资源的产业化。此次长沙首宗雨水交易的达成便是试水之举,这为全国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

“必须有定价市场才能交易,才能贷款融资,这是未来的方向。随着雨水交易的开展,市场定价机制形成,也便于将来投融资模式的建立。相比长沙,诸如北京、上海等自来水价格更高的城市,投资回报率会更高,企业肯定也更愿意使用雨水。”刘波表示。

曾福安对界面新闻表示,首宗雨水交易的实现具有示范意义,下一步该公司将完成高新区余下26个点位的雨水收集,并同相应的物业单位达成雨水交易,“我们希望朝着能复制推广的方向发展,比如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领域的用水单位均可参照这一模式,比如工业园区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等”。

雨水取水口 。图片来源:雨创环保供图

不过,对于长沙的雨水交易经验能否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复制?刘波认为,目前在技术领域基本已经成熟,但仍然面临政策和法律方面的诸多阻碍。

刘波表示,目前我国水权交易只能通过水利部下设的中国水权交易所一家机构进行。“雨水使用往往涉及住建、水利两大部门,一方面海绵城市的建设由住建部门主抓,另一方面取水权属于水利部门,在体制机制上两个部门如果衔接不到位,可能会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刘波说。

此外,雨水资源的权属在法律上亦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种自然资源,雨水在现有法律如宪法、民法典、水法、环境保护法中的概念并不清晰,条文中并未将雨水资源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体系中。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2020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法学会自然资源法治论坛和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海绵城市雨水资源资产化管理法律研讨会上,多位自然资源法学专家对此曾进行探讨。与会专家认为,从水循环的角度来看,降雨与水流类似,属于自然资源,具有财产属性,其权属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阶段和形态进行具体分析。

具体来看,雨水收集之前作为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而雨水经过收集设施收集、加工之后,其性质转变为了商品水,其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但使用权、收益权等属于雨水收集设施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也就是说,物业单位通过建立储水模块,以此收集的雨水的使用权属于物业。

刘波建议,从国家立法角度应明确雨水资源的权属,并对收益权、使用权转让等问题进行规定,为雨水资源资产化建立法律保障。此外,应加强雨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建设管控,确立雨水资源利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为雨水资源集约化利用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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