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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放贷的伦理问题与应对丨《北大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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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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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放贷的伦理问题与应对丨《北大金融评论

  202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强调穿透金融风险,从源头管控金融风险,进一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日前,《北大金融评论》总编辑巴曙松教授主编的新书《金融伦理通识》在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书中对金融营销伦理有专门一章介绍,适合对该话题感兴趣的金融入门者和从业者反复阅读。本文为该章节选。

  在美国次贷危机产生之前,掠夺性放贷(Predatory Lending,也有学者译为“猎杀放贷”)对中国而言仍是一个相对陌生的词汇。次贷危机发生后,其造成的金融海啸极其惊人的破坏力引起人们的反思和讨论。近年来,在中国消费主义和互联网技术被滥用的影响之下,针对大学生群体的“校园贷”等以无固定收入人群或弱势群体为直接对象的信贷问题层出不穷,掠夺性放贷问题也逐渐成为我们关注和讨论的对象。

  掠夺性放贷至今在定义上仍存在争议。不少学者使用列举的方法界定掠夺性,将其描述为“通常以不了解信贷市场、信用记录较低的弱势群体为对象并导致他们严重的个人损失,包括陷入破产、贫困和住房的赎回权被取消的一系列放贷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掠夺性放贷包括专门针对某一种族放贷、以不必要的家居装修为由放贷、放贷时附加高额费用、诱导借款人去借更高成本的、诱导借款人去借超过自身偿还能力的进而导致丧失抵押物赎回权等。

  从动机来看,掠夺性放贷并非都是放贷者恶意为之的结果,有时善意的政策也往往会结出恶果。美国的次贷危机正是在小布什政府“居者有其屋”计划的推动下,将次级抵押发放给了最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人,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引发金融危机。

  无论是一一列举,抑或总结基本特征,掠夺性放贷的本质体现为其“掠夺性”,即把借款人的合法利益转移到人手中。

  上述这种列举很难真正做到毫无疏漏,因此也有学者通过对比一系列放贷行为,总结了掠夺性放贷存在的5个基本特征。当放贷行为体现出其中一个或多个特征时,这种放贷行为就有明显的“掠夺性”:

  (1)条款导致借款人严重不合理的净损失,例如“按资产放贷”导致借款人遭受破产和失去抵押的住房;

  (3)放贷行为中涉及欺诈、欺骗。欺诈既包括对借款人的欺诈,也包括对资金提供者的欺诈,如二级市场的购买方、联邦保证人等;

  (4)放贷行为缺少透明度,但在法律上又不确认为欺诈,如放贷行为涉及对某些法律要求提供内容的误导性疏漏;

  (5)放贷人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放弃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如合同条款中包含绝对强制的仲裁条款等。

  随着各类放贷组织的大量出现,在信贷市场中,有的放贷主体为了逐利,违背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披着“创新”外衣搞金融创新,由此出现一系列有失公平或带有欺骗性的行为:发放大量超越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放贷;部分产品收费过高,信息不透明;将有失公平或带有欺骗性的放贷行为隐藏着专业合同条款中,消费者无法理解条文而导致正当权益受损。在发薪日市场,尽管借款人所受损失大部分虽然不是失去房产,但因连续而产生的高额费用,也很有可能耗尽财务脆弱家庭的财富,进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1)校园贷所谓“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举债的行为,包括一些以在校大学生为对象的分期购物平台,同时也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服务,以及一些P2P 平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助学、创业资金服务,此外还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

  早在2005年,早期的校园贷就已经出现在大学校园,只不过当时并不是以P2P、各类平台提供的模式经营,而是银行通过发放大学生信用卡提供信贷的形式。我国在校大学生接近3000万人,随着消费主义盛行和网络借贷便捷的刺激,这方面需求十分旺盛,一度有大量的电商企业、消费金融公司和P2P平台等进入校园贷领域。

  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2017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5月,教育部会同银监会、人社部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

  一些借贷平台提供的“校园贷”服务受争议的原因在于其申请门槛过低、条件限制过少,收取的利息费用却可能偏高。如果放贷人信息披露不全面或风险提示不足,加上借款人无固定收入来源,自身的自控能力和金融风险意识缺乏,无妥善的财务规划、管理、投资能力,因此在诸多下,借款人很可能忽视部分产品背后的高额利息带来的金融风险,对远超自己消费能力的商品进行放纵消费,最终深陷债务危机。与之相伴随的是利率过高、野蛮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尤其是催贷公司用暴力或准暴力等手段带来一系列影响恶劣的后果,例如2017年在山东发生的大学生被催贷致死事件。一些平台认定他们的父母会替孩子还款,所以哪怕学生没有收入来源也要继续做,这种行为突破了伦理的底线。

  与此同时,也要警惕消费至上等消费主义带来的不良影响,倡导大学生们理性消费。理性消费是消费行为中的底线伦理,也是国人需要逐渐养成的消费道德要求。

  发薪日,即放贷人折价购买客户的支票。在一个典型的发薪日借贷交易中,客户开出一张支票给放贷人,后者同意持有支票一段时间,通常不到两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例如,一笔3000元发薪日,客户开出一张3500元的支票,拿到手的是3000元的现金,相当于放贷人折价购买了客户的支票。

  发薪日机构的经营模式并不复杂,客户主要是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中低收入者或因其他原因被主流银行忽视的人。对于这部分不能获得主流银行服务的人而言,发薪日无疑更具便利性,他们很容易就能申请到一笔发薪日,一般只需要提供家庭住址、支票账户、驾照、社会保险号、工资单存根、发薪日,交易过程甚至不超过一个小时。也正因此,发薪日发展迅速,很快拥有了广大客户,并被赞誉为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环境的“英雄”。

  陈志武教授举过一个发薪日的例子:一位名叫斯密的年轻人拦路抢劫被抓,供认说:“我有一份工作,但要到月底才发工资。可是我这个月18号就没钱了,还有12天怎么过呢?跟朋友借钱借不到,又没有银行愿意给我,我靠什么活下去呢?只好去抢了!”陈志武认为发薪日可以作为“过桥”,让像斯密一样的人度过青黄不接的日子,让他不必去抢劫,可以继续做好人。

  但也有人认为发薪日具有“掠夺性”,属于高利贷。发薪日信息不透明,不会向借款人公布需要还款总数额、期限、延期条件、追加及消费者能否及时还款等信息,使得用户难以判断性价比最高的产品。如果客户不能及时还款,发薪日经常滚动至下一期,尤其是在网上发薪日中,网上通常会被设定为自动展期,除非客户在到期日来临之前联系放贷人取消,以说明其想按时全额还款。此时,客户必须再支付一次原来的费用。如此下去,客户不得不在一年内多次支付费用,短期往往长期化,最终导致客户债台高筑。

  鉴于发薪日的掠夺性,美国50个州中有15个州法律禁止,很多社区也自己立规禁止这种业务。即便是允许的州,也出台了相应的规范,例如要求给予消费者相对较低的费率和较长的还款期限等。

  掠夺性及证券化的立法缺陷曾经使得美国市场由高峰瞬间跌入低谷,甚至成为引发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因而美国在此之后立法对于掠夺性(主要是次级房贷市场)的监管更为全面。借鉴参考美国反掠夺性的经验对于我国建设良好、有序的信贷市场很有启示。

  美国反掠夺性法的实施之所以取得较好成果,原因在于该法明确定义了掠夺性的边界,覆盖了大多数的掠夺性行为,使放贷组织难以通过所谓的“金融创新”规避法律。我国在对掠夺性放贷的行为界定上,也应该特别注意:的重要条款是否对借款人有所隐瞒,是否诱使借款人重复通过不必要的新重新融资,以收取额外费用;放贷者是否不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是根据抵押物的价值来判断其信誉。

  美国研究掠夺性放贷问题的学者在思考立法缺陷时,曾提出应在次贷市场中借鉴联邦证券法上的“适当性原则”,即销售人员应该只建议客户购买适合的金融产品。根据这项义务,销售人员在推荐金融产品时就应首先考虑客户的偏好和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在信息披露方面,可以借鉴美国要求的内容,由放贷人通过专门的披露文件或在合同中向借款人披露中的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提示中的重大风险。

  在反掠夺性法的执行机制上,美国联邦及部分州采取强制仲裁、司法起诉等方式处理掠夺性所涉借款双方的纠纷,遏制放贷组织和中介机构在信贷交易中心从事有损借款益的行为。我国在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建设基础上,要完善第三方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其他手段为辅的多元化金融纠纷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

  “美国梦”在物质层面的落实主要是住房,实现居者有其屋。但非裔、西裔和低收入的人群和他们聚居的社区在传统的保守的信贷机构那里是不受待见的,因为收入低,违约率高,这些最需要帮助、最需要家的温暖和庇护的人是比较难申请到银行的按揭。要实现美国梦,“大庇天下寒士”的至善目标和冰冷现实中低收入阶层手中现金不足是个棘手的矛盾。

  首先,金融监管当局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规做了有倾向性的解读。《社区再投资法案》本来是为了保护消费者避免“掠夺式”(变相的高利率和不公正的条款)的侵害,但在执行中,次级的放贷者得到了政策的支持,因为只有次贷机构才愿意为低收入阶层放。金融监管者对次贷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在他们看来次贷是助力美国梦,实现更大的至善的有益力量;他们甚至在内心是同情次贷的放款机构的,觉得次贷放款机构承担了大的信用风险,变相补贴了低收入的借贷者。所以,当监管当局发现次贷中的骗贷比较普遍的问题时(弱势的消费者在骗强势的机构),他们保持了相对宽容的态度。

  其次,放贷机构在不情愿地为低收入阶层放贷中发现,原来次贷比优质更赚钱,尤其在房地产价格上涨、利率下行和资产证券化大行其道后,连信用风险也被轻易转嫁了(这就形成一个欺骗链:弱势的消费者骗放次贷的机构,次贷机构骗下游的买家和最终的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有了利益驱动、监管的宽容和道义的加持,次贷蓬勃发展。低收入者的美国梦似乎指日可待。

  再后来,大家都知道金融危机又被称作了“次贷危机”,低收入者在危机中失去的可能要远远大于次贷带给他们的好处。拔苗助长式的政策尽管一开始是瞄准至善的目标,但现实像曲面镜,政策在运行中到达了相反的方向。追求至善的人为措施导致了危机爆发的至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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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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