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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没撞到人,却被指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还有多家单位被起诉,这起离奇的案件到底该怎么判?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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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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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863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30秒

当天14时许,李伟(化名)沿着闵行区朱建路西北侧人行道行走,三个小时后,有人发现他躺在路边的绿化带里,送医不治。

从法庭上播放的证据视频看,当天14时39分,李伟出现在视频画面中,朱建路口人行横道北侧人来人往,还有辅警在执勤。

一辆白色的苏牌小客车从南向北驶来,卷上路面的电线后,在马路上转了半圈,横停在路中间。

而与此同时,在画面左上方不引人注意的地方,李伟被电线弹到倏地弹起,斜斜地飞向道路绿化带上空,撞上一根电线杆后坠落下去。

卷上路面电线的小客车车主叶某在法庭上说, 他下车检查后,车辆没事,他自己人也没事,就当作一次单车事故,立即开车驶离现场。

当天傍晚,警察打电话来,说他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叶某说, 他一头雾水,自己的车辆当时根本就没有碰到人。

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拉断架空线事故, 周某和无主电缆线所属单位负同等责任。

●大货车驾驶员周某:从我将电缆刮断到死者出事,中间有两个多小时,现场已经改变,我不应当承担那么多,具体由法院判决。

●周某所在公司:周某确系我司员工,事发时在履行职务。但如果法院认定周某有责任,我司也不认为周某应当承担原告要求的50%责任。周某虽然将电缆刮挂在地,但周某没有发现电缆落地,到死者死亡事发间隔3个小时,期间有车辆不断路过,都可能导致线缆落地位置发生改变, (如果周某有责任)那么将电缆位置发生改变的车辆也都应当承担责任。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李伟系意外事故死亡,而且被告周某也不是该起事故认定书中的当事人(当事人系小客车驾驶员叶某),故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周某车险投保公司: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但我方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 电线掉落与李伟死亡是两个独立事件,所以我司不承担责任。

●小客车驾驶员叶某:事发时我是正常行驶,应当由我购买保险的公司承担责任。周某将电线挂落地面,没有及时处理。 如果不是周某将电线挂落,我也不会碰到电线引发事故。我因为该事故行政拘留了一个月。我是正常行驶,没有违规操作,我当时也没有看见电缆。事发后我下车查看,并且有一个协管员也过来查看事故现场,我们都没有发现死者李伟。我的车辆也没有损坏,我不知道李伟死亡,我就走了。如果我知道事发情况,我肯定会报警处理的。 虽然我之前 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但警方调查清楚后,拘留处分已经被撤销了。

●叶某车险投保公司:叶某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限内。我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员逃逸现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内不予理赔。针对原告提出我司承担30%责任,我 方认为该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并且被告叶某在行驶过程中无违法行为,属于正常行为,我方不认可责任比例30%。

●被告某电信公司:对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责任10%不认可。根据事故认定书, 李伟死亡系意外事故,我司不属于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主体,我司与本案无关,对死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被告路管所:该起事故与我们无关。我们在日常道路养护过程中,无原告指出的有清理路障的义务,只在应急情况下有清障职能,但是 事发前我所并未接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清障通报。我方与死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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