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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国际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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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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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国际化(图)

  国际宪法是世界性国际组织的根本,约束成员国包括非成员国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行为。国际组织法是国际宪法的组织监督法,包括国际组织法、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等,与国际宪法一起构成复合型的国际法法制体系。

  国际联盟与国际联盟盟约。1920年,按照巴黎和会决定成立的国际联盟,总部设在日内瓦,最多时有63个国家加入,其间有15个国家退出。国际联盟设有会员国全体代表大会和行政院、秘书处、国际法院、国际劳工组织和委任统治委员会等六个常设机构。《国际联盟盟约》规定,国际联盟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和平与安全;成员国要遵守联盟盟约关于军力和军备的规定,限制海、陆、空军实力并限制军备;成员国之间如遇有足以引致决裂等国际争议,应提请国际联盟行政院、国际法院或会员国全体代表大会裁决,不得诉诸武力和发动战争;如果成员国采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联盟将动员成员国组成联盟军队,采用集体安全机制制止战争;各成员国对发动战争的国家,要断绝财政、商业和人员往来等。国际联盟是第一个世界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盟约是第一个体现世界和平主旨的国际法文件,在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际联盟被英法等国操纵,加之国际关系急剧变化,对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侵略中国、1935年意大利侵略埃塞俄比亚、1936年德意武装干涉西班牙等重大国际问题,未能起到公平正义作用。国际联盟在二战结束后被联合国取代。

  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16日,51个国家(后来有波兰补签)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决定成立联合国。联合国有六个主体机构,即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托管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促进对于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等。联合国宪章规定,接纳爱好世界和平并履行宪章规定义务的国家成为会员国。至2006年6月黑山共和国加入,联合国共有192个会员国,是数量最多和级别最高的世界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确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尊重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以调整世界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成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世界宪法。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要求采取有效集体办法,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独立;法律性国际争端,主要以仲裁或司法方式解决;性国际争端,主要以外交或途径解决。

  欧洲联盟与里斯本条约。2004年10月,欧盟成员国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欧盟宪法条约》,旨在保证欧盟正常运作和欧洲一体化发展,但被法国和荷兰的全民公决否决。2009年,以《欧盟宪法条约》为基础修订的《里斯本条约》,经欧盟27个成员国通过生效,成为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里斯本条约》确认,欧盟有三个法律主体及法律。第一,各成员国都是法律主体,有各自的国内法律体系,但各国法律不得与欧盟法律相抵触。第二,欧盟是由各成员国构成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体系,且法律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第三,与欧盟达成国际协定的第三方是相关的法律主体,国际协定是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缔约国构建的法律体系,对缔约各方具有相同的约束力。欧洲议会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等共享立法权、预算权和对欧盟委员会的监督权。欧盟立法包括四个程序。(1)立法咨询。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交由欧盟理事会审议,并向欧洲议会征求意见,再由欧盟理事会决议成为立法议案。(2)程序合作。欧盟理事会在全体一致同意的条件下,方可更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建议。欧盟理事会就立法建议征求欧洲议会的意见后,要拟定反映各方意见的共同立场说明,并再次提交欧洲议会征求意见并得到同意。(3)共同决策。如果欧盟理事会不接受欧洲议会对共同立场提出的修改意见,则必须组成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4)议会通过。欧盟的法律、预算、接纳新成员国、签署国际公约等,必须经过欧洲议会通过。欧盟的司法机构是欧洲法院,由初审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分别裁决欧盟机构以及欧盟各成员国的一般法律诉讼和重律诉讼,但对欧盟理事会和各成员国的问题不具有管辖权。

  国际组织法、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1)国际组织法。现代的国际组织,分为世界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普遍性国际组织和封闭性国际组织,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业性国际组织等。国际组织法由国际组织制定,是依照国际法设立国际组织、确立国际组织地位、职权和活动程序,调整国际组织成员国关系的法律,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际条约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国际组织关于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修改、无效、终止等问题的规则和制度,包括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公报、最后议定书和总决议书等。每个国际法主体都有缔结条约的权利,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可以通过加入方式成为条约的当事国。缔结条约的各方必须依照条约规定,主张权利并履行义务。(3)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各国或部分国家在实践中约定俗成但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在现代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中,习惯法在国际法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趋势增强,对习惯法的缔约方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且实施范围具有扩大的趋势,但一般是在国际商法领域中发挥作用,因而国际习惯法属于国际法中的特例。

  国际法基本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为联合国宪章和国际社会所公认,经197O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所确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七项原则,即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使非会员国遵行宪章,以及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为规范国际关系,明确国家责任和义务,确立了各国公认的重要法制原则。(1)主权。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只能对在其领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各个国际法主体受普遍适用的国际法的规则约束,除此之外,外部势力不得令其承担任何外加的国际义务。(2)承认。国家以一定方式承认新的国家或政府的合法性,建立主权国家之间的正常国家关系。(3)继承。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主体让渡给另一个主体,使之保持连续性。(4)同意。认可并执行国际协定,国际协定的中止、修改和终止等,应经缔约各方同意或默认。(5)信实。缔约各方或应对自己单方面行为负责的一方,必须恪守信义地解释和执行协定。(6)公海自由。国际法各主体在公海航行自由,不准许任何国际法主体占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利用或使用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必须合理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海盗行为和贩运奴隶都属公海非法利用。(7)国际责任。国际法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对国际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由于国际侵权行为引起赔偿的责任。(8)居民。具有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法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与该国具有固定的法律联系。外国人的待遇由所在国的法律管辖,外国人的待遇与所在国居民的待遇可能有所不同,但不能与本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9)自卫。国际法主体可以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采取自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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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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