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喜猴侵权案双方陷“罗生门”:金丝猴不服一审判决再上诉,汇福园辩称“非我生产”
6月2日,天眼查App显示,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诉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福园”)金喜猴产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出炉。法院判决:汇福园停止在其奶糖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的“金丝猴”商标近似的“金喜猴”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等。不过,汇福园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涉案产品并非由汇福园生产销售,销售产品的超市已经倒闭,现难以追溯生产来源。金丝猴负责人则对记者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二次诉讼。
据了解,上述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为金丝猴,被告为汇福园及汇福园运营公司北京汇福园。
金丝猴方面认为:“金丝猴”奶糖为知名商品,二被告生产、销售“金喜猴”奶糖的行为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金喜猴”使用近似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汇福园则辩称,涉案奶糖并非汇福园生产。北京汇福园则称,其对涉案奶糖的情况不知情也未销售。
对于此案件,法院认为,汇福园的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双方产品的装潢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法院判决,汇福园食停止在其奶糖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的“金丝猴”商标近似的“金喜猴”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等。
不过,金丝猴方面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并向记者表示:“金丝猴已经在二次上诉。”
汇福园方面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金喜猴品牌并非汇福园所有。据汇福园调查,涉案的产品为2017生产销售的,虽然包装上的产品生产厂家是汇福园,但生产许可证号并非汇福园所有,产品并非汇福园生产。由于时间久,且当时产品生产环境很混乱,销售此商品的超市也已经倒闭,难以追溯具体的生产主体。”
双方各执一词,二审结果如何仍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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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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