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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建立农险业务退出机制,区分不同退出情形予以分类管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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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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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

据了解,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符合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2015年3月出炉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审批事项;2016年2月,《农业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的条例删除了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表述。

此次《通知》则是进一步推进做好取消资格审批后的农险市场准入监管工作。针对行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农险市场准入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提高标准、放管结合、动态监管的原则,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农险经营评估机制,畅通退出机制。

《通知》共计1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农险业务经营条件。《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进行经营资格申请。

二是提高农险业务经营标准。《通知》从依法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农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险业务经营标准。如要求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

三是建立完善退出机制。为同步做好改革的协同配套工作,《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四是《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此外,《通知》还对农业保险共保体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通知》明确要求,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等;对于此前已获得农业保险经营资格或开展农险共保业务、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通知》规定了两年的调整过渡期。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将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细化规则,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三农”事业。(保险 雷赛兰 leisailan@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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