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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知讲坛”第三讲:通用名称裁判与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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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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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知讲坛”第三讲:通用名称裁判与产业发展

  “重知讲坛”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作为指导单位,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和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共同主办,秉持“用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以智慧的方式善待智慧”的理念,始终关注产业发展方向,聚焦理论和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为知识产权审判和研究提供交流渠道。本期推送“重知讲坛”第三讲的主要内容,主要探讨通用名称裁判与产业发展问题。

  近日,“重知讲坛”第三讲暨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32讲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十二楼第一会议室举行。此次讲坛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王艳芳教授作为主讲嘉宾,西南政法大学邓宏光教授、易健雄副教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喻志强、副庭长李佳、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庭长赵志强作为与谈嘉宾,共同探讨“通用名称裁判与产业发展问题”。讲坛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海龙主持,来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渝中区法院等法院的法官与法官助理参加,同时通过网络实时向社会公众进行直播,400余名观众线上参与。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王艳芳教授以网络直播方式向重庆现场参会人员授课。王艳芳教授从法律规定入手,展开讲解了“盲公饼”“鲁锦”“金骏眉”“陈麻花”等经典案例,最后分享了对于商标通用名称案件的思考。

  首先,王艳芳教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商标权与通用名称之间的关系,是否根本冲突;第二,地域范围应该如何判定,部分地域还是全国甚至全球;第三,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当如何平衡。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权与通用名称之间并非根本冲突,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关于地域范围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关于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通用名称。

  第一个案例是“盲公饼”案,涉及商标与通用名称的界限问题,王艳芳教授认为从商标到通用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他们之间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第二个案例是“鲁锦”案,涉及商标权和正当使用的界限问题,“鲁锦”是一个注册商标,它同时又是在鲁西南地区使用的民间布的通用名称,不能禁止使用此类布的生产者正当使用“鲁锦”;第三个案例是“金骏眉”案,涉及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时的战略考虑问题,从2005年到2013年,“金骏眉”从武夷山高端红茶到遍地开花,这一教训提示企业经营者要具备知识产权意识和商标战略,要对品牌进行合理的整合和规划;第四个案例是“陈麻花”案,一审法院出于“陈麻花”本身识别性不强、《重庆商报》载明“陈麻花”为市民对磁器口古镇麻花的统称等原因,认为“陈麻花”是通用名称,而二审法院出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系规范化的商品名称,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认定“陈麻花”是商标。

  对于法官来说,“有时候我们认为事实昭然若揭,但是不知道自己有认识的盲区,不知道自己只看得见自己相信的事情”,商标与通用名称案件审理时间较长、证据较为细致,审理应当更加审慎,如果能到实地调查应尽量实地调查。此类案件不仅限于商标本身,一个商标的命运有时是一个企业的命运,也是一个行业的命运,有时也体现了文化传承的价值。一个妥帖的裁判需要法官、代理人、当事人等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邓宏光教授认为,从王艳芳教授所举案例看,判断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相关的最重要证据证据之一, 是相关媒体的报道。以“陈麻花”案为例,权利人发现《重庆商报》在报道中称“陈麻花”是通用名称时,他应当去救济。但如何去救济?法律依据应当是《商标法》第57条第七项“给商标权人造成其他损害”。因为,将别人的商标作为通用名称来使用,对商标权人的危害比假冒、仿冒行为更大。假冒和仿冒仅将别人的市场份额中分一杯羹,而将别人注册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是将他人商标直接从根本上干掉。如果说假冒和仿冒只是从别人饭碗中抢一点饭,那么,将他人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则是将他人整个锅给端掉。

  赵志强庭长认为,判断一个标识是通用名称还是集体商标抑或是普通商标,其核心问题在于这个标识到底是区别商品来源还是区别商品的种类。若普通消费者看到某一标识,可以判断印制该标识的商品来自于某特定相关主体,则该标识可能属于普通商标;若普通消费者可以判断印制该标识的商品来自于某一类主体,则该标识可能是集体商标;若普通消费者判断该标识只是某个商品的种类,则该标识很可能属于通用名称。

  一般而言,商标转化成通用名称需要一个过程。商标与通用名称处于极端的情形比较容易判断,但是处于商标与通用名称中间地带的标识性质难以判断,即部分人认为某标识是商标,部分人认为是通用名称。而在商标向通用名称转化的动态过程中,标识处于商标与通用名称模糊不清时,司法更应倾向于认定该标识属于商标,更有利于商标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以“金骏眉案”为例,实际上把其认定为通用名称也未必对社会上有利,而最终又没有留住“金骏眉”标识应有的价值。

  易健雄副教授深入浅出地阐释了商标与通用名称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以商标为一端,通用名称为另一端,二者之间可以拉出一条“渐变线”。正如哈特所言,语言文字都有其核心意思与边缘地带,从核心到边缘,就是一个意思渐变的过程,越往边缘走,意思就越模糊。

  这一语文上的“渐变线”与生活世界中的“利益线”正相对应。以私权为本位的商标权为一端,向外延伸,会逐渐走向公共利益的另一端。正是在这个渐变的模糊地带,会出现法律适用层面的难题:该标志到底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该保护商标背后的个人利益还是通用名称承载的公众言论自由?也正是面对这样的法律适用难题,文释拾阶而上,经由体系解释,会与目的解释相遇,并形成彼此间的张力。

  文释是法官的基本功,也是司法者尊重立法权威的基本体现。如何在文释的基本框架下达成目的解释的“目的”?在此司法者会受到双重制约:一是立法目的的制约,要求法官设身处地、居于立法者的视角,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立场考虑案件的政策走向;二是法律专业的制约,要求法官以专业的素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前述政策走向。

  这一双重制约的内在关联,可用耶林的话来形容:无目的即无法律。无立法者视角则无判断的格局,无专业之素养则无法治的保障。在判断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目的时,要注意到三的根本价值取向:著作权法是“横向”的,以“独创性”彰显人格的平等与个性的差异,着意于文化的繁荣;专利法是“纵向”的,以“创造性”强调发明创造的进步,着意于技术的创新;商标法则是“指向”的,以“显著性”突出商标从类商品中“万里挑一”的功能,着意于经济的发展。

  结合艳芳教授讲座的讲题,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国家为提升竞争力、发展经济而表现出对品牌这种“深层产品”的强烈渴望,在司法裁判中应得体现与尊重;“劳动者得享劳动成果”的朴素公正正义观也应纳入考量,当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创造出一个“品牌”,而不是从既有公共领域中攫取出一份私利,对公众言论自由又没有太多阻碍时,保护商标权的考量恐怕要更多些。

  喻志强庭长从裁判规则以及对裁判规则谨慎的态度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裁判规则方面,喻志强庭长通过几个案例详细阐释三个层面:一是如何去判断通用名称中的广泛性和规范性;二是什么样的案件适用广泛性和通用性考量,什么案件应该更紧密地结合到地域性特点进行考量;三是在产品名称与商标混用时如何认定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

  而以上的阐述引出了喻志强庭长对于审慎态度的呼吁,即无论是在适用法律还是裁判规则的时候都应该高度的警惕。喻志强庭长指出,从证据到法律适用之间其实有一个桥梁,这个桥梁就是法律事实,它是通过法律事实来连接当事人所举示的证据和法律适用。作为裁判者,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在相关证据和法律适用之间“左顾右盼”、往复穿梭,实现由证据到法律事实再到法律适用的司法过程。

  李佳副庭长结合王艳芳教授的授课内容,分享了两个案件的审理经验。一是“嘿!小面”案,两级法院都认为“嘿!小面”不是一个通用名称,“小面”才是一个通用名称。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平时把小面叫做“嘿!小面”,“小面”一旦加上了“嘿!”就有了自己的含义。二是“白市驿板鸭”案,“白市驿板鸭”经过原告多年的使用,它已经具有“第二含义”,已经具有独特的意义。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白市驿板鸭”在商标被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原告一直在努力的维权,去工商去检举、通过诉讼来维权,一直有在维护自己商标的显著性,最终认定“白市驿板鸭”构成商标。

  孙海龙副院长最后作总结发言,首先感谢王艳芳教授的精彩讲座,以“通用名称裁判与产业发展”为题,通过对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阐释,呈现出相关法律问题,体现出法官依法裁判解决问题时要注重调研的工作方法和追求产业发展的价值取向,案例背后充满司法哲理,工作背后充满方法,给人启发启迪。

  其次就知识产权法官裁判如何更好实现利益平衡谈了自己认识。他认为,人民法院要服务保障创新发展,需要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用高质量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真正做到“用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以智慧的方式善待智慧”。

  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法官更加注重利益平衡的深度和广度:一是考虑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司法裁判要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二是考虑当事人所代表的技术创新、行业发展、商业模式等之间的利益平衡,司法裁判要促进创新、利于行业发展,而不是相反;三是考虑当事人及其背后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司法裁判更要着眼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

  如何做到利益平衡?主要在于运用科学的审判方法,除了注重法律解释之外,一定要注重实地调查研究。这就需要学习借鉴老一辈家陈云提出的方法:“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交换、比较、反复”。前九个字大家比较熟悉,但后六个字更重要,对照审判工作,就是要在法律规定、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各种利益平衡之间反复、比较,力争去伪存真、求同存异。同时,也让我想到马锡五审判方法,其精髓在于强调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强调不拘形式地公正合理处理案件。艳芳老师讲解的“盲公饼”案例,不同法官的不同处理,不仅因为裁判价值取向差异,还在于背后裁判方法特别是深入调查研究水平的差异。确实,法官裁判,切忌只看到自己相信的事实,切忌只是书面的逻辑推演。总之,在面对“两个大局”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官更加任重道远,既要有国际视野,又要有国家情怀,既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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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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