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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价值是新闻传播多重价值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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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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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价值是新闻传播多重价值的核心

  摘要:新闻传播活动中存在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新闻价值、人本价值等多元价值,每一种价值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人本价值是新闻传播活动中所有价值的根据、标准和归宿。

  新闻传播活动中,由于新闻传播活动利益主体的多元,各利益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促使多元利益主体产生多元价值观念,从而形成多重价值观的冲突和碰撞。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都以新闻价值为依托,但新闻价值服从人本价值。

  “价值”反映的是客体对作为主体的人的效用,是一种属人关系。这一概念本身同人的主体地位是不可分的。当人们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事物(包括人自己)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的时候,都是以人们自己的尺度作为评价标准的。这个尺度就是人自己的状况、本性、需要、能力等。人是所有实践活动的中心,也是所有实践活动的目的,人具有最高价值。人因为需要而存在,有“人的需要”才是人,当一个人对什么都不需要时,生命也就不存在了。需要是生命和生存本身的内涵,也是人的本性。人需要的内容和实现需要的能力随个体状况的不同而不同,但人总是有自己的需要,并且通过发挥自己的潜能使之成为现实,这一点却是不变的。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讲,人的需要和“人性”本身并不是价值,而如何满足人的需要或如何符合人性的尺度才是价值;人类用“价值”来概括自己可以选择、创造和追求的内容时,赋予它的含义正是满足人的需要的,这就表明价值的本质在于人和人的主体性,只有人才是人类社会真正的主体。人的主体性是一切价值现象、价值问题上的“普照的光”。因此,价值就是以人为本,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人自身的幸福和美好追求而展开的,都是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终极价值,人本价值是衡量一切活动的根据、标准和归宿。人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因此,人类的一切价值活动理所当然地、自觉地坚持“以人为本”,才是一种清醒的理性行为。人本价值是人类一切活动中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维护人的尊严、权利,实现人的价值、潜能,保障社会公正、提倡交往互惠是人类最本源的道德需求和道德存在,这些基本原则和道德规范通过各种社会的、文化的传播沟通,在全社会范围内被设立出来,具有“普遍价值”。

  人是新闻传播活动的中心,新闻传播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关注。人本价值同样也是新闻传播活动中所有价值的根据、标准和归宿。人本价值要求以“人”为新闻思维的主线,把人当成一切价值得以产生的价值源泉,始终围绕人及人的命运来衡量事实的价值和新闻的意义,使新闻多一些人文关怀。新闻事实只有满足人的需要,符合人的利益才是有价值的,才可以在媒体上传播。传媒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新闻价值观,才能保证将真正重要的、有益的东西提供给受众,才能实现理想的传播效果。一个不能维护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权利的媒体是一个缺少人类良知的媒体,在受众眼里就只能是一个冷酷的传播机器。当今时代已是“主体性”高扬的时代,新闻传播者只有充分认识到人的主体性地位,自觉地把人的需求和发展作为传播的重心,才能凸显与时俱进的品格。

  在中国,新闻资产的公有、国有性质,决定了它必然通过新闻传播在总体上要维护自身所依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制度、文化价值理念。“任何新闻业都生存并依赖一定的制度,它们不能没有自己的立场和利益,更不必说集团和机构的掌控”。①为服务是新闻传播的功能,新闻传播具有鲜明的属性。在我国,新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以正面宣传为主,实现正确的引导”,是中国新闻业非常明确的基本工作方针。新闻传播具有价值。

  当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产业化改革的大趋势下,传媒的市场主体角色已经得到确认。1978年,财政部批准了《人民日报》等8家报社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报告,这是个标志性的事件。它意味着从此以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传媒宏观管理体制开始形成。1979年1月28日,《解放日报》刊登了“文化大”之后的第一则报纸广告。同年5月14日,中宣部发文肯定了媒介恢复广告的做法,大众新闻传媒经营广告获得政策上的支持。1992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报刊广播电视事业是第三产业。1996年1月,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了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的申请。自此,我国大众传播业开始了集团化的浪潮。一大批省市级报业集团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并初具规模,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产业经营主体。传媒产业化强化了传媒经济创收者的角色,突出了传媒的经济属性与功能,肯定了其在市场上的主体地位。市场成为我国传媒业近年来长足发展的重要动力,市场手段成为大多数新闻媒体主导型的生存与发展方式。因此,新闻传播具有经济价值。在经济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是新闻媒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成为媒体的主要目标之一,这不仅是新闻媒体为了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也是激励和督促媒体更好地满足受众的各种信息需求,提高自身运作效率的需要。

  新闻传媒作为社会公共信息平台,通过新闻传播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要,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服务。新闻传媒的社会公共领域角色决定了新闻传播的社会价值。新闻传播的社会价值是建立在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基础之上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是新闻传媒作为国家的公共资源所具有的属性之一。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相对立”。②在这里,公共性被界定为“一个介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领域,它的基本原则是参与性的、平等的和理性的对话,平等表现在任何人都可以进入(非排他的),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成员,对话必须是在平等基础上的理性的对话”。③在中国,新闻传播活动以全体国民为对象,通过专门的传播机构与组织公开地、大规模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接收的机会,尽可能丰富多样地实现公民的信息福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众新闻传播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其公共性表现在大众新闻传播活动涉及社会公众、社会资源甚至公共经费,作为社会的一种公共资源和战略性资源,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强调最大范围的均有和最大公约数的利益满足。其行为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直接使个体受众受益,间接使社会受益的责任和功效,同时新闻产品具有社会成员共同消费、利用的可能性,新闻传播具有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公共(公益)职能,它可以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代表参与社会生活。“一切媒体都是公共信息传播载体,一切媒体产品都是社会公品,一切媒体都是公众阵地,它最大的特点是传播性、共享性和公开性”。④传媒产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

  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的多重价值既有冲突,又存在着本质联系。社会价值是大众新闻传播最基本的价值,它体现的是大众传媒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事业的特征;价值是大众新闻传播最重要的价值,它体现的是新闻传播作为一种阶级工具的特征;经济价值是大众新闻传播最排他的价值,它体现的是传媒业作为一种信息产业经济实体的特征。新闻传播这三种价值之间是一种互为补充、互为制约的关系。社会价值决定着新闻传媒基本的存在形式和行为方式;价值决定着新闻传媒导向和工作原则;经济价值决定着新闻传媒业长远的生存基础和发展潜力。它们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综合体系,各自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又制约着其他价值的存在方式和发展状况。价值要借助社会价值来体现价值,发挥作用;社会价值要靠价值来引导方向,规范行为;经济价值既为社会价值和价值提供存在及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与物质条件,同时又要受到它们的制约——价值为其把握方向,防止其偏离正确的行为轨道,社会价值为其确定运作范围及方式,规范其按照传媒业的特殊规律和要求来组织经营与管理。社会价值、价值、经济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统一的,不是绝对冲突不可调和的。社会利益、利益和经济利益是完全可以同时兼顾的。这就要求新闻从业者在新闻实践中,把新闻传播的三种价值有机地统一起来,合理平衡三者的关系,使之既在通过商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运作取得应有的经济收益、获取足够的发展空间的同时,又不影响其社会责任和公共性的充分发挥,同时还不偏离正确的方向。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尽管存在多重价值观,但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它所具有的新闻价值是其他价值的依托和凭借。新闻传播所报道的内容若无新闻价值可言,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其他价值的实现便无从谈起。一个事实只有具有新闻价值,才有可能引起记者的关注,才有可能在媒体上刊播。剥离了新闻价值,新闻作品将不成其为新闻作品,又何来依附着它而得以传播的事实的社会价值?当新闻传播的社会价值被毁损,公众将不再关注新闻,不再将其纳入自己的视野,新闻传播的价值、经济价值又何以实现?当然,一则事实有很大的新闻价值,但报道出来以后负面影响比较大,这就牵扯到有新闻价值的事实有一个适合不适合报道的问题。只有在新闻价值标准和社会价值标准构成的双重价值标准面前获准通过,这样的事实才适合在媒体上刊播。也只有新闻传播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进而才能实现新闻传播的价值、经济价值。新闻传播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是事实必须具有新闻价值。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价值是判断一则事实是否值得报道的重要因素,新闻价值和人本价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新闻价值不是最高价值,人世间比新闻价值更高的东西还有很多。记录正在发生的有价值的新闻,并尽快传播给尽量多的人,这是新闻记者的天职,也是记者作为社会成员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特殊方式。但这并不排除记者在必要的时候,选择对人民、对社会更有价值的服务方式,如暂时放下手中的笔,参与到危急的事件中去。女记者曹爱文在采访落水少女的现场,不是先去采访,而是先趴在女孩身上做人工呼吸。虽经多次努力,女孩最终没能醒过来,曹爱文哭了,泪水顺着脸颊滑落,曹爱文被认为是当今中国最美记者。柳涛为拍摄一张在暴风雨中跌倒的行人的照片,在风雨中等了一个多小时。此事被报道后,遭到大多数人的质疑,认为该记者明知雨水下暗藏大坑,不去提醒路人,道德感太差。当新闻事件与死亡、血腥、惨烈、残忍等联系到一块儿时,媒体和记者如何处理这样的内容和画面,历来是新闻伦理中最有争议的部分。西方新闻伦理界做出了这样的回答:“新闻工具不应该把新闻人物当做‘材料’看待,而应该把他们当做‘人’看待。”⑤强调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尽可能避免在文字和图片中直接表现“身体恐怖”,认为“借口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对灾难中的恐怖信息大肆传播,强调恐惧诉求,是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⑥在西方国家如此,在中国更是如此。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当新闻价值与人本价值发生冲突时,新闻价值服从于人本价值。传播媒介是为人服务的工具,如果某个具体传播行为伤害到人的尊严,损害了人的权利,贬损了人的利益,增加了人的痛苦,即使你认为新闻价值再大,这个传播行为的意义也值得怀疑。在传播活动中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实际上并非都是非此即彼的,而是可以共存的。这就需要媒体、记者的智慧和严肃的责任心。在新闻实践中,当新闻传播行为伤害了人的尊严,毁损了人的价值,侵犯了人的权利,违背了人性的要求,即使新闻价值再大,也要放弃。(作者:罗彬,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博士、新疆财经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副教授)

  ③汪晖、徐燕:《“去化的”与大众传媒的公共性——汪晖教授访谈》,《甘肃社会科学》,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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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人本三大产业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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