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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梅安森状告恒阳集团合同纠纷案索赔7500万元 一审胜诉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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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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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晚间,渝股梅安森(300275)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因建设以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索赔750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胜诉。

据了解,梅安森于2019 年10月16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根据公司与黑龙江恒 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集团”)签署的《黑龙江恒阳集团智慧牧业项目建设及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服务合同书》”),要求恒阳集团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根据公司与陈阳友、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恒阳牛业”)及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生化”) 签署的《保证合同》,要求陈阳友、恒阳牛业、恒阳生化按合同约定对恒阳集团 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该案件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款750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7500万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被告还款清之日的违约金;

上述1、2项暂合计:750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据介绍,2017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黑 龙江恒阳集团智慧牧业项目。2017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 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一支付合同支付条款第 3项、第4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一需按合同约定

支付相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均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一的行为已严 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合同款7500万元及违约金。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于今年6月3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初3831号),判决如下:

1、被告恒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安森的合同款项4900万元;

2、被告恒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安森设备款项2600万元;

3、被告恒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安森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637万元;

4、被告陈阳友对本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恒阳牛业对本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被告恒阳集团不能清偿的部分的1/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恒阳生化对本判决第1项、第3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被告恒阳集团不能清偿的部分的1/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项诉讼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案件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目前尚不知晓被告是否上诉,判决生效及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故暂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首席记者 刘勇 陈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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