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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思想的新发展——近期社会治理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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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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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系统分析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基础上,在第八部分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题,在阐述改善民生与社会治理的同时,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2014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第一次把“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在阐明社会治理创新道路时,以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逻辑方式进行梳理。社会流动、社会治理与中国梦的互动关系有研究表明,十九大报告专门阐述了社会流动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并明确指出,“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系统分析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基础上,在第八部分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题,在阐述改善民生与社会治理的同时,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围绕这一主题,结合十九大报告涉及社会治理相关问题的新表述,学术界进行了学习和研究。

  有研究在追溯了社会治理体制的变化沿革后论述说,改革开放激发的发展动力,在短短几十年内就将中国由传统社会转变为现代社会、由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这划时代意义的变化中,中国社会的基础,也由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为适应这种转型,在之前很长一个历史时期,为达到既激发社会活力,又维持和谐稳定的目的,我们主要以“社会管理”为主配置制度投入。伴随“单位管理社会”或“单位办社会”的解体,劳动力结构也由地域化为主转化为地域化与移民化结合。为管控社会进程、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在社会发育程度较低时,政府不得不接替企业分化的许多社会职能。

  1998年《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第一次使用了“社会管理”一词。2002年十六大报告将社会管理明确为政府的四项主要职能之一。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12年党的报告在此基础上又加入了“法治保障”。在2014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第一次把“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在阐明社会治理创新道路时,以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逻辑方式进行梳理。在系统治理中,又着重强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适应新时代的新矛盾,重新将社会治理体制表述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学界将之称为“二十字方针”。

  从“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虽一字之差,但其中蕴含的深意已发生本质变化。“管理”注重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的参与,体现的是政府在矛盾化解中的主体地位,但却难以调动社会其他主体的治理参与积极性,最后不免会形成“单打独斗”的局面,从而造成较高的治理成本。但“社会治理”强调多方主体参与,强调社会各方力量的综合配置与协调使用。如果我们一直走政府单方化解矛盾的原有路线,则“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报”的状况就难以改变。因此,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体制建设中,我们必须明确,只有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政府作为一方主体,与社会、企业、公众、个体、法治等协同,才能更好发挥治理资源的配置作用。

  正因为注意到“协同”的功能性作用,有学者在研究中才指出,将“政府主导”修改为“政府负责”,更符合社会治理创新的现代化之路。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目的,就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将各级政府与其他主体置于相同法律地位,体现出“法治保障”中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如果继续走“政府主导”之路,政府必然在治理中处于“强势地位”,并为达到行政目的,使用“主导”话语,单方面推进行政行为,要么影响其他社会主体的活动空间、要么自己制定规则自己落实规则,形成新的矛盾生产机制,将“治理”返回到“管理”状态。需要知道,政府负责的目的不在于政府包打天下,而是负责培育社会、激发社会、形成合力,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目的。

  应该说,在社会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过程中,在“法治保障”前提下的“良性互动”,是建立“良法”、形成“良治”的必要条件。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不仅是政府依法行政,而且是政府依法行“良政”。尤其是地方政府,更应该在行政中考虑到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社会个体的利益所在,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的角度,从各个治理主体良性互动的角度思考问题。在治理实践中,还要防止将“政府负责”解释为“政法委负责”,更不能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随便使用警力。治理如果离开了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而只为达到行政目标强力推进“单方面作为”,就可能会形成“乱作为”或“暴力作为”,影响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协调关系,造成不必要的社会乱象。那种一遇复杂问题,不是想办法调动多元主体去化解,而是单方面“派维稳”的做法,很容易将小矛盾激化为大矛盾,把短期性矛盾演化为长期性矛盾。所以,社会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党委领导下发挥多元主体参与的良性互动,才能在“维权”基础上“维稳”,在“维稳”过程中“维权”,充分化解矛盾,以法治思维促进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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