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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精准回应外国投资者关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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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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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于2020年1月1日同步配套实施。《条例》精准地回应了外国投资者的关切。

  《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在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方面,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一视同仁。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次标准制定修订,可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承担标准起草等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并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转让技术。

  面对外国投资者担心的“新官不理旧账”这一问题,《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的合同违约毁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原则,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指定部门或机构专门受理,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要对外公布。

  《条例》还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的通过,明确和细化了外商投资法实施内容和方向。”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副主任张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将有利于打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权益,特别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吸引高质量的外资企业,特别是科技含量高的外资企业扎根中国市场。

  有业内人士认为,完善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是更好实施外商投资法的着力点,也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此前担忧的迫切回应,将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此次《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禁止对外企采取的差别性或歧视性待遇,并明文规定了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显著提高了外商投资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建设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在12月初商务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峰还透露,商务部已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的工作。今后官方将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公布,确保与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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