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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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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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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1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决定》指出,全社会应当共同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对实施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在疫情防控方面,《决定》指出四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等防控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四川全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严防输入、输出和扩散。

  四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可以依法按照程序规定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决定》明确,四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患者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在返岗、返工、返校方面,《决定》指出四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工作、生产和教学后疫情防控。

  在农村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方面,《决定》指出要进一步强化农村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挖掘农村本土医疗资源,整合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等医疗力量,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和防疫宣传,开展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行前健康检测,落实农村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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