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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股份一员工伙同外人虚构承运 侵占单位资金386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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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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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法律文书,德邦股份整车销售部销售专员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尚公物流负责人刘某某、史某某虚构承运业务侵占德邦股份386万,直接用于尚公物流的资金周转,具体诉讼事项如下:

  2017年6月开始,德邦股份整车销售部销售专员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尚公物流负责人刘某某、史某某虚构承运业务,以尚公物流名义与德邦股份签订《仓储外发服务合同》,虚报发货380趟,运费共计815万余元。继而,王某又以柃荡物流、京民物流、国达物流、旭泰运输等公司的名义虚假承接上述运单,共同套取德邦股份为四家公司垫付的运费797.70万。

  期间,为了欺骗德邦股份,王某等人又以尚公物流的名义相应返还支付给德邦股份的运费411.80万。经鉴定,截至案发,王某、刘某某、史某某3人实际共同侵占德邦股份垫付的运费本金约有386万,至今尚未偿还。

  2018年9月4日,王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年12月14日,刘某某、史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王某等3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因尚公物流缺乏资金而引起,尚公物流是侵占资金的直接使用者,刘某某作为尚公物流主要负责人,决定德邦股份垫付的资金数额及资金的分配,其实施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王某身为德邦股份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四家公司虚构业务,伙同刘某某、史某某共同侵占单位资金,致使德邦股份资金受损,王某实施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法院综合王某等3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驳回王某等3人辩护人请求缓刑的辩护请求。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刘某某、史某某3人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9个月;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裁定扣押在案的20万元钱款发还德邦股份,继续追缴王某、刘某某、史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德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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