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品牌  汽车

男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合法吗?

  • 来源:互联网
  • |
  • 2022-08-17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男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合法吗?

  “我酒后骑电动车,凭什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福建厦门,柳先生与几个发小相约晚上吃饭、喝酒。因为知道晚上要喝酒所以当天特意没有开车,而是骑了平时妻子用来接送小孩的电动车自行车。酒席散后,柳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结果半路被查获。随后将柳先生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结果显示,血液乙醇含量为220㎎/100ml,系醉驾!

  事后队以醉驾为由,罚款1900元,吊销柳先生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允许其重考。男子不服,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撤销该处罚决定。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认为队处罚并无不当。

  该案中,队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对柳先生作出了处罚决定。即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考。队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根据本案现场执法视频与相关证据显示,该男子当时所驾驶的电动车,是没有脚踏骑行的功能,故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机动车的定义,以及参照当日所驾驶的电动车的动能与相关数据,故应当认定为机动车类的摩托车。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田主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若按该队的意见认定柳先生驾驶的为机动车,那么柳先生醉酒驾驶机动车还要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如果按照队的观点,柳先生所骑电动车并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而属于机动车。其次,柳先生骑车当晚血液乙醇含量为220㎎/100ml,显然超过了两高一部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属于醉驾行为。那么驾驶车辆的柳先生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要件,还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

  1、目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机动车国标》)没有规定超标准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机动车国标》)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其经过三次修订,2018年实施的为最新修订版。

  新版国标中将机动车定义为:有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同时《机动车国标》规定摩托车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2、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只是规定了电动车范围,并没有规定该类车属于机动车。

  2018年5月,新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问世,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的规定,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的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是电动自行车。同时该文件规定电动自行车以电驱动行驶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5km/h。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通过该法在交通工具的定性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主要依据是车辆的驱动方式,并明确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动车归为非机动车范畴。

  现有的机动车国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目前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指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因此我们认为不能对机动车做扩大解释,想当然的去认为驾驶超标的电动车是机动车。更不能将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4、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以及《机动车国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018年新修订的《机动车国标》以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从法律性质与效力上说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所以不应直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

  刑事审判参考意见中,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也表示质疑,认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其制定与发布的程序、体系结构、名称内容等形式要件判断,其不属于部门规章,只是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国家标准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只有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之后,人民法院才能据此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221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了驾驶证才可以驾驶机动车。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电动车的法律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要求驾驶电动车需要驾驶证。

  即便是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该条款也并没有把超标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对路上行驶的电动车也未区分是否超标而要求驾驶人持有效驾驶证,事实上,也无法上机动车牌照,那超标电动车自然也不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报道中没有提到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多少,但是我们认为,无论该电动自行车时速是否超标,只要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准驾车型,该电动自行车都不属于机动车。

  所以说,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队仅仅依据所驾驶的电动车的部分数据超标,就认定柳先生所骑电动车为机动车,并将柳先生的c1机动车驾驶证吊销。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机动车定义范围
  • 编辑:金泰熙
  • 相关文章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