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房产中介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房款上千万
上海浦东,一房产中介员工陈某通过买卖房屋中介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房款上千万,公安通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
胡某常年居住外地,之前,父亲名下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段时间准备回上海发展,回家查看自己的房子,出乎意料的是,房屋门锁已换且已经有人在屋内装修,胡某立马选中报警,把具体情况告知了警方。
根据公安反应,涉案房屋确实是胡某父亲过户给胡某的,但现在装修的是周某,周某说该房屋系其从胡某父亲处购买,且已经支付1000多万元,只是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事情进一步发展,公安就联系到了当初买卖房屋的中介陈某,起初在2013年的时候,胡某的父亲确实准备卖该房屋,就遇到了陈某,最开始时,也收到了周某2万元的定金,但是之后救不了了之了。而周某却说,在这九年时间里,也一直在向周某支付房款,差不多已经支付完毕,有一千多万元。
经公安调查核实,陈某涉嫌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立案侦查。陈某通过“追加定金”的方式,留住优质房源,陆续骗取周某的尾款。
胡某父亲和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502条规定,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尾部都会强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捺印生效。”所以,以此判断胡某父亲与周某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周某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根据民法典209条规定,涉及不动产,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即需要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才能生效。
犯罪嫌疑人陈某与妻子刚离婚不久,便伪造妻子王某与胡某父亲的离婚材料,并通过制作假的房产证等行为,让周某认为案涉房屋已经在王某名下,以虚构事实隐瞒的方式骗取周某支付尾款,该行为已经构成罪。
另外,陈某骗取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也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这个案子最亏的就是周某,周某不能向胡某父亲主张过户,因为站在胡某父亲的角度,是周某违约,那么周某只能根据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主张返还房屋价款,且合同系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可以主张中介公司返还,因为陈某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
所以,高律师必须提醒大家,购买房屋之前,确定房屋信息,并签订规范的合同,且转账一定根据合同要求转账。
- 标签:上海 房产投资中介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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