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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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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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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政务新媒体新建、注销、整合、关闭等情况,须经党组会研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不得瞒报、乱报、漏报。

  第五条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以市贸促会、所属部室的名义注册各类新媒体。以个人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对涉及重大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发布,须经会主要领导审定。严禁未经领导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本单位重要政务信息、突发性事件、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

  第八条转载党委、政府网站以及省、市政府要求刊发的相关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第九条管理员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条政府网站上如发生一般性舆情事件,责任部室必须及时响应,由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如遇重大舆情,第一时间制定应对处置方案,拟定权威信息,经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处置舆情事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及时向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须由专职人员管理,专人读网、日常巡查、24小时值班,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人员应及时修改账号信息。

  第十二条登录政务新媒体,须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的移动终端设备。管理员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避免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

  第十三条出现内容更新不及时、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等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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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新媒体管理制度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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