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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联合调查瑞幸”作为推动中概股自律的新起点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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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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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事件有了新的重磅消息。4月27日,有消息称因涉财务造假,中国证监会已经派驻调查组进驻瑞幸咖啡多日,目前瑞幸咖啡已被公安、工商部门接管。瑞幸咖啡发布声明称,公司正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瑞幸咖啡经营情况相关工作的了解。

  自证监会表态对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后,媒体和公众都在关注监管层接下来的行动。毕竟,瑞幸咖啡造假性质恶劣,并且引发了中概股在资本市场的连锁信任危机,多个中概股要么被做空,要么同样自曝家丑,美国证监会主席近期发文强调在美国上市的新兴市场国家的股票(特别是中概股)有信息披露不足的风险,要求从业人员对相关风险做出适当披露,再次引发了国内对中概股前景的担忧。

  而作为一个正在推动国际化、法治化的新兴市场,投资者自然希望中国证监会对此有更多动作。目前关于证监会调查组进驻瑞幸咖啡备受关注,也反映出公众和投资者的强烈倾向:如果不对瑞幸咖啡加以严惩,那么中概股的良性发展就难以保证。如果不采取更有效的“对外”中概股监管举措,则“对内”A股等市场治理也会面临重重障碍。

  在关于监管层对瑞幸咖啡的追惩讨论中,中国证监会行使“长臂管辖”权成为焦点话题之一。原因就在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赋予证监会“长臂管辖”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瑞幸咖啡注册地在开曼群岛,在中国的运营实体只是下属公司,瑞幸咖啡造假,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对于国内市场秩序并无太多影响。而能够投资瑞幸咖啡的国内投资者也属于小众。这似乎对证监会行使“长臂管辖”带来了一定阻碍。

  不过,哪怕只有一小部分境内投资者因投资瑞幸咖啡而受损,证监会依然可以按照“长臂管辖”权来加以问责。

  同时也要看到,1994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监会签署《中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协助的谅解备忘录》,其中第四条声明,“主管机构特此表明其意向,彼此将向对方提供获取信息和证券材料方面的协助,以便于各自对其本国证券法规的实施。主管机构认为,这些协助对于涉及证券发行、买卖中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等事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凡有必要,主管机构将通过各种合理努力,取得本国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合作,以提供本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各项协助”。

  从中可以看出,监管层对瑞幸咖啡的“长臂监管”,其实可以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按照新《证券法》相关法规,对其依法直接问责。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与美国监管方协作,包括调查取证、瑞幸咖啡违法信息共享,从而掌握更多实证,有利于中美双方在此基础上对瑞幸咖啡的联合问责。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就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一事表示,中国证监会已就跨境监管合作事宜与美国证监会沟通,美国证监会作出了积极回应。

  更值得注意的是,该负责人还指出,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等合作框架下,中国证监会已向多家境外监管机构提供23家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其中向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提供的共计14家。就此可以看出,随着中国国际协作进度的加深,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资本市场建立更加紧密合作关系,对于新《证券法》未来“长臂管辖”的继续完善与发展也会更加有利。

  瑞幸咖啡为何会肆无忌惮造假?一个重要原因恐怕还在于,这家企业把某些国内市场长期形成的“坏习惯”带到了美国资本市场,那就是上市前后通过造假欺诈投资者,成为不少企业的潜规则。而造假成本过低,又容易让更多企业反向效仿。

  因此,证监会入驻瑞幸进行调查,不仅是为了维护中概股整体声誉,也包含着推动国内企业治理的意味在内。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明确登记范围审查前置,法院在公告前就案件基础事实进行审查并确定权利登记的范围;投资者通过在线身份核验后登录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进行登记;着力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通过数据对接核验确定适格投资者名单,获得相应交易记录等。

  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可以通过在线登记这一便捷方式,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行使新《证券法》所赋予的代表人诉讼权,维权成本进一步降低。监管层可以鼓励瑞幸咖啡的国内受损投资者运用这一规定所赋予的权利,从而推动集体诉讼制度的破冰,让瑞幸咖啡造假责任方付出更多代价,也形成对其他企业的威慑。

  新《证券法》第五章还就上市企业信息披露造假行为规定,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此次,证监会、工商、公安部门联合进驻,一旦查实瑞幸咖啡相关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则可以依照新《证券法》追究其刑责。

  就此可以看出,“联合调查瑞幸”不仅可以作为推动中概股自律的新起点,同时也将为我国股市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经验。尤其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奔赴海外资本市场上市,其中不少中概股后期还可能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如何通过新《证券法》落地、国际合作、典型案例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对于企业上市前后的监管体系,对各类造假行为加大约束力度,净化资本市场生态,各机构“联合调查瑞幸”当有更多可作为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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