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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饮料股有哪些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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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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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6年5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实施公告

对于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每股0.027元进行派发。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重要内容提示:

联系传真:0516—83394888

五、分红实施办法

3、除息日:2016年5月18日

(三)利润分配方案: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8日

截止2016年5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二、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总股本1,67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0,160,000元(含税)。

证券代码:600300证券简称:维维股份公告编号:临2016-009

(二)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按关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四、对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邮政编码:221111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16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7日

三、实施日期

(二)除息日:2016年5月18日

六、有关咨询办法

1、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社会股含个人所得税)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社会股含个人所得税)。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暂不扣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二)发放范围: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股权登记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联系电话:0516—90169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四)国家税法的有关:

1、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IANTHARVESTLIMITED和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红利由我公司直接派发。

(三)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元。

2、除上述3家公司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一)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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