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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用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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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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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强调,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一定要管好用好。要坚持完善法治、依法监管,坚持惩戒失信、激励诚信,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此次疫情中,国家有关部门从费用保障、经办服务等方面,及时完善和调整疫情期间的医保政策,全面免除费用负担,明确提出了“两个确保”的要求,即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为了缓解医疗机构垫资压力,各地医保经办部门专门预拨数百亿元专项资金,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支撑。医保部门还实行了一些特殊政策,如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全部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异地就医患者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动态调整医保支付范围,将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目录;及时调整定点收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相关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占用当年总额预算指标。这些做法,极大方便了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解除了后顾之忧,减轻了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了医保基金作为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的功能。

  权威数据显示,截至4月6日,全国新冠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医保结算,涉及总费用约14.86亿元,医保支付9.9亿元,总体支付比例为66.6%。4月6日以后新增病例不断减少,增加的医保费用应该不会太多,大概也就十多亿元。是不是此次疫情给医保基金带来支付压力呢?数据显示,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患者负担的三分之一费用是由财政兜底买单,并非医保独家买单,另一方面,我国医保基金实力雄厚,抗疫支出只占较小的比例。2019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当期收入9000多亿元,支出7000多亿元,当期结余2000多亿元;截至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13000多亿元,可支付月数超过22个月。这还只是职工医保,不包含居民医保(当然,职工医保基金结存远远大于居民医保)。相对于万亿元的累计结存,此次疫情花费的十多亿元资金当然不会对医保基金造成重大负担。所以,医保基金是有实力作为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为人民的卫生健康服务。

  此次疫情促使医保管理机构出台了一些临时措施,在疫情结束后,一些临时措施要取消,也有一些创新性的措施,应该继续发扬广大。比如异地就医患者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这类措施,应该在疫情后继续完善。医保异地就医一直是医保患者面临的难题,如果这类措施能够从临时性变为常态化,建立健全跨区域就医协议管理机制,对于医保患者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福音。同时,由于疫情影响,医保部门顺应互联网+医疗蓬勃发展的趋势,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大力推广医保电子凭证,提高医保经办服务的便利化水平。这种创新方法也应该继续实施并予以完善,便利患者。

  医保基金管理应总结疫情期间好的做法,继续进行改革,完善制度和机制。比如:应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相较于“常规”医保制度,适应重大疫情实际需要的应急医疗救助制度应在病人身份、药品种类、异地就医、结算方式等方面要实现“突破”。这需要动员各方的力量,包括国家财政和社会慈善力量的加入,建立国家应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在发生重大疫情时与“常规”医保基金一起提供医疗保障。

  应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应有针对性地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的投入,加大对医保尤其居民医保的财政补贴力度。

  应巩固提高统筹层次。目前我国医保统筹层次较低,市级统筹尚未完全实现,省级统筹尚无时间表。众所周知,医保统筹层次越高,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所以,今后应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鼓励推进省级统筹,做大做强基金“池子”,增强基金抗风险的能力。

  推进“以量换价”,治理药价虚高。药品价格虚高是一个多年以来都没有解决的老问题。药品价格虚高,无论对患者还是医保基金都会造成严重的负担和资源浪费。治理药价虚高有不少办法,其中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不失为一个值得期待的办法,此次疫情中有些地方通过实行此种办法降低了药价,获得实效,应该继续实施和完善。

  守护好“救命钱”,还应保持对欺诈骗保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骗保诈保案件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对医保基金造成巨大浪费。应加快制定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监管有法可依,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斩断伸向医保基金的各类“黑手”,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的安全,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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